民航局早就把路給堵上了
AOR依民航法41-1第二項生出來,
該條除了飛航作業、飛航準備…外,最後還有一個開放的”其他應遵行事項”,
讓CAA可以塞各種東西進去,違反AOR的罰則在民航法的112條
(罰個人6萬-30萬、罰公司60萬-300萬)
另一方面,在民航局公告的組員防疫原則裡面也有講到未遵守是用民航法112條開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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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Aviation/M.1634367068.A.B13.htmlelguapo1樓請問off-duty的違規可以拿這條來罰嗎?立法旨意如果是這 10/16 16:08
→ elguapo2樓樣的話,檢疫和自主健康管理都要算duty period。 10/16 16:08
→ 本人3樓Off-duty時民航局也想到了,管控原則說,返台後違反居 10/16 16:44
→ 本人4樓檢規定用傳染病防治法開罰,不是用民航法… 10/16 16:44
ahodes5樓覺得不用那麼悲觀,這是例示與概括規定原定的法律解釋方法 10/16 19:43
→ ahodes6樓,概括原則也不能脫離歷史太遠,難不成機組員上床要不要 10/16 19:43
→ ahodes7樓用保險套也需要民航局規定嗎?機組員一旦離開了飛行器、又 10/16 19:43
→ ahodes8樓跟個人的資格取得無關,就和民航局無關,這是再明顯不過 10/16 19:43
→ ahodes9樓的事情,這個交給法院去認證,民航局的勝算根本是零。 10/16 19:43
ahodes10樓概括規定與例示的規定不能相差太遠。是機師不代表連用什 10/16 19:45
→ ahodes11樓麼耳機都歸民航局管。 10/16 19:45
→ ahodes12樓所有的政府機關都有所謂的法定職權,他的法定職權就是規定 10/16 20:06
→ ahodes13樓在組織法,如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該條例明定的它的法定權 10/16 20:06
→ ahodes14樓力範圍,在第二條。如下: 10/16 20:06
→ ahodes15樓 10/16 20:06 → ahodes16樓請問:防疫是哪一款?!就因為不是他的法定權限,衛生福利 10/16 20:07
→ ahodes17樓部才需要公告委托行使公權力,不然人家衛生福利部是白痴 10/16 20:07
→ ahodes18樓嗎?! 10/16 20:07
→ kevinpowei19樓就跟那個神聖第七條阿 你以為寫了就跟部長覺得一樣是 10/16 20:27
→ kevinpowei20樓萬能嗎 呵呵 10/16 20:27
→ ahodes21樓紓困條列不太一樣,因為航空器作業管理規則只是法規命令, 10/16 20:37
→ ahodes22樓紓困條例是法律位階。紓困條例第7條其實很多人都認為是違 10/16 20:37
→ ahodes23樓憲,衞福部也知道,所以航空方面還沒看過他引用這一條, 10/16 20:37
→ ahodes24樓而是傳染病防治法。畢竟他是法學世家背景的人。 10/16 20:37
ahodes25樓回到主題:飛航作業管理規則這兩條規定超越他的組織條例 10/16 20:42
→ ahodes26樓所定的職掌範圍。防疫方面他的權限就只有受委託的部分。 10/16 20:42
→ auk927樓搞定了 等著 科科 10/16 21:30
→ kevinpowei28樓我不是說這兩者學理一樣我說的是邏輯 本文不就是覺得 10/17 05:27
→ kevinpowei29樓可以無限塞 跟那個萬能第七條概念一樣啊 10/17 05:27
ahodes30樓同感!! 10/17 0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