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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股東干政60次 中信金遭重罰4000萬元 5高層主管遭停職或減薪
葉憶如|Yahoo財經特派記者
2023年8月11日 週五 上午8:23
又一金控大股東干政遭重罰!因辜仲諒一年七個月內參加內部重要會議及主管餐
敘逾60次,金管會10日通過對中信金控(289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台灣人壽
處分案。其中金控、銀行合計處分3000萬元,台灣人壽1,000萬元,合計共被罰
4000萬元,同時一共有中信金董事長顏文隆等5位公司董事長、總經理等高層主
管遭停止業務或是減薪,是對大股東干政最重裁罰。
銀行局副局長林志吉強調,之前包括新光金、開發金都有因大股東干政被重罰及
停職,上一次開發金被罰2000萬元,停職降薪。不過辜仲諒一年七個月期間參與
60場次會議,也有財業務人事資料給大股東,比以往情況更為廣泛,參與報告人
員更多、議題更廣等,因此納入罰金考量。
金管會10日重罰中信金及其子公司,除了罰金外,也對公司經營團隊重罰,金管
會也宣布停止中信金董事長顏文隆執行董事職務6個月、停止副董事長陳國世職
務1年,台灣人壽方面亦停止總經理莊中慶職務長達1年。
此外,亦調降中信金總經理陳佳文每月月薪30%為期3個月、調降專門委員張明田
112年度所有薪酬50%為期1年,並暫停金控申請轉投資6個月,也暫停中信銀行申
請轉投資及申請設立國外分支機構6個月,屆期經本會認可改後始得進行。台灣
人壽則自裁處限制該公司一年內不得新增不動產投資(在建工程除外)。
金管會金檢發現,中信金控於109年12月至111年6月間,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
分之大股東辜仲諒出席所舉辦之集團會議及主管餐敘等,高達60場次,頻率密集,
議題廣泛且有提供相關內部財業務、人事、開會資料予辜君之情事,提供資料之
範圍極廣且數量極多,與上揭公司治理原則嚴重不符。惟中信金控集團負責人及
經理部門長期漠視,遵法認知嚴重不足。
另該金控集團對涉侵害公司利益訴訟案件之員工,仍任由其以提供諮詢服務之名,
參與公司重要事務(如財務、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缺乏妥適風險隔離機制,
且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管理機制欠妥適,有執行職務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內
部控制制度未能有效運作。鑒於上述情事,重大影響該金控之健全經營,本次予
以多面向之處分,期能導正該公司之公司治理回復正軌。
對此,中信金表示,尊重主管機關的處分,將虛心檢討,並針對缺失事項持續改
善精進,公司營運並無影響。
以下為金管會作出相關處分的原因:
(一) 中信金控部分:本會對中信金控辦理一般業務檢查,發現該公司及相關子
公司有下列公司治理重大缺失,內部控制未能有效運作,包含未善盡對子公司之
管理等缺失,下列涉及人員對上述缺失,有未妥適督導致該金控集團有礙健全經
營之虞,或有執行職務逾越其工作職掌致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之虞,均有予以立
即導正之必要:
1. 未完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
(1) 未完善建立中信金控及子公司於符合公司治理原則下與大股東溝通之作業機
制,致中信金控及子公司於109年12月至111年6月間舉辦之會議及主管餐敘等,
共計60場次,固定邀請不具負責人身分之大股東辜○○(下稱辜君)出席,使辜君可
頻繁密集參與集團策略議題討論,及聽取中信金控與子公司主管報告未來業務推
展規劃,且相關涉及之人員廣泛。
(2) 未完善建立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內部人員將公司資料提供予外部人員之控管機
制,致中信金控與子公司相關人員有將公司之財業務、人事與開會情形等資料,
直接或間接提供予辜君於中國信託慈善基金會秘書,再轉陳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
權責之人辜君。
2. 人事管理制度未妥善建立及落實執行:
(1) 對涉訟員工之職務安排欠妥適,致涉訟案件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張員,
所得提供諮詢職務之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並
指派其出席涉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參與討論並可表達意見。
(2) 對涉訟員工之管理機制欠妥適,就張員提供諮詢服務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
不利日後檢視其執行職務情形是否符合權責及有效評核績效,致未能發現張員執
行職務有逾越其工作職掌,權責不符等情事。
(3) 員工費用核銷相關人事管理制度有欠妥適,致張員自行核決與業務職掌無關
之自身交際費與差旅費及請假期間發生之自身費用等情事,未有覆核機制,不符
內部控制牽制原則。
(二) 顏董事長部分:其擔任中信金控董事長期間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
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完善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
制度,以維持健全經營之責。
(三) 陳副董事長部分:其自110年5月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迄今逾2年,因其
不當指示,與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有高度關聯性,其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
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重大。
(1) 對涉訟員工之職務安排欠妥適,致涉訟案件為侵害公司利益背信罪之張員,
所得提供諮詢職務之項目仍涉及財務與資本管理、公司策略等公司重要事務,並
指派其出席涉集團策略議題相關會議,參與討論並可表達意見。
(2) 對涉訟員工之管理機制欠妥適,就張員提供諮詢服務未定有相關作業規範,
不利日後檢視其執行職務情形是否符合權責及有效評核績效,致未能發現張員執
行職務有逾越其工作職掌,權責不符等情事。
(3) 員工費用核銷相關人事管理制度有欠妥適,致張員自行核決與業務職掌無關
之自身交際費與差旅費及請假期間發生之自身費用等情事,未有覆核機制,不符
內部控制牽制原則。
(二) 顏董事長部分:其擔任中信金控董事長期間缺乏積極有效之導正作為,致
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核有未妥適督導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完善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
制度,以維持健全經營之責。
(三) 陳副董事長部分:其自110年5月擔任中信金控副董事長,迄今逾2年,因其
不當指示,與前揭缺失持續發生有高度關聯性,其未妥適督導該金控集團健全經
營及落實公司治理之責重大。
(四) 陳總經理部分:其於100年8月至111年8月間擔任中信銀行總經理,有多次
參加上揭會議,未能以身作則,且於111年8月間起擔任中信金控總經理以來,仍
未能妥適督導中信金控及子公司完善建立及執行內部控制制度,落實公司治理及
權責相符之制度,核有未善盡督導維持健全經營之責。
(五) 張員部分:張員因涉及侵害中信金控及銀行子公司利益相關訴訟案件,已
經中信金控調任為董事長室專門委員,職務內容為提供諮詢及培訓行內儲備幹部
及特定人員等,未被賦予核決權限及業務指示權力。惟張員執行職務不僅有上述
逾越其工作職掌情事,另已實質參與公司重要業務,且參與程度明顯超逾「諮詢」
範圍,已涉實質影響經理人執行業務,有權責不符且混淆不明之虞。
(六) 中信銀行部分:該行核有下列經營管理不當之缺失,致有礙健全經營之虞,
有予以立即導正之必要:
1. 前揭中信金控於109年12月至111年6月間舉辦有辜君出席之集團會議及主管餐
敘等,前者中信銀行陳前總經理有多次出席及該行有多次派員出席;後者該行有
多位主管出席。另該行亦有2次自行召開之業務會議,亦有邀請辜君出席。
2. 該行相關人員有將公司之人事差勤等資料,提供予辜君於中國信託慈善基金
會秘書,再轉陳非經董事會委任為具權責之人辜君。
此外,中信金控及中信銀行應於文到1個月內依比例原則對公司相關涉及之內部
主管檢討其應負之責任,且中信金控應檢討指派陳副董事長至相關子公司擔任董
事之妥適性。
此外,中信金控應就下列事項提出具體有效改善措施及確實落實執行,相關執行
情形應提報董事會報告,並應列入內部稽核與自行查核之固定查核項目:
1. 研提強化中信金控集團公司治理之具體作法。
2. 研提強化中信金控涉訟員工之管理機制。
3. 強化三道防線及獨立董事之查核效能,並應落實檢舉機制及吹哨者保護制度。
台灣人壽部份,金管會發現辜仲諒有參加該公司內部重要業務會議情事,如保險
與銀行協銷會議,會議結論記載「暫定111年協銷目標為○○億,FYC滲透○○%(待松
柏會後最終確認)」及明列短、中期追蹤事項;提供不動產投資資料予辜君,內
容包括地上權案、棒球場開發案、相關興建營運移轉案(BOT)等不動產重大專案
進度報告,並由其參與不動產投資處會議;提供人事資料予辜君,以利其約見新
到任主管。
且台灣人壽配合辜仲諒行程一同考察該公司不動產投資標的,且將該公司不動產
投資藍圖簡報提供辜君秘書及張君秘書。該公司將重要不動產投資之財務進度及
可行性評估報告提供予張君秘書,再由張君秘書請示張君是否安排顧問面報;另
有將高階主管人選之人事資料提供予張君,並由其參與面談。
金管會表示,依公司治理之精神,金控公司大股東如對公司之經營決策有意見,
應透過其代表人(即董事)於董事會上妥為表達,並經由董事會充分討論後,作成
最終決定,不宜透過公司業務會議或逕接洽經理階層人員討論或為指示,參與公
司業務經營事項之決策過程及執行作業。上開大股東參與公司會議或經理階層直
接向大股東報告或請示,均有違反公司治理及權責相符原則。為維金融機構之健
全經營,主管機關在金融監理上予以適當之導正。
金管會呼籲,金融機構經營係以社會大眾之信任為基礎,落實公司治理尤為重要。
為謀求國內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制度之健全發展,建立金融機構營運之良好法制環
境,金管會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法及銀行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法規預告程序,刻
正彙整各界意見中,期盼能強化金融機構據以依循之規範,優化公司治理環境。
持股加起來 5% 且從老爸時代董監質押比就常態偏高的「大股東」
https://ir.ctbcholding.com/c/shareholder_structure.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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