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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花旗又惹議!員工簽棄權書才能領獎金
工商時報 朱漢崙 2021.10.21
花旗標售案近來勞資糾紛不斷,除了爆出花旗竟然要求所有潛在買家簽訂密約,要求除非
是得標者,否則三年內不能雇用花旗員工之外,據指出,花旗工會已在今日以工會名義,
向金管會提出另一份新陳情,這份陳情和花旗銀行要求員工簽署「棄權同意書」有關。
據消息來源指出,花旗銀行為了平息內部員工的反彈聲浪,因此提出了新的「獎金制度」
,並且在18日以內部郵件發送到各員工,花旗人資透過信件向全體員工表示,這份獎金制
度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員工繼續支援公司業務」,但要領獎金之前,必須要在10天內,簽
署一份「棄權同意書」,尤引起花旗員工矚目之處在於,這份棄權同意書要求,必須要同
意將所有對於花旗集團相關的「請求權」,全部作「概括式的拋棄」,而且員工要履行保
密,且不可對公司有負評,且員工要同意一旦有「參與不當行為」、「違反花旗慣例」、
或「違反花旗可能負有的其他義務」時等多項失權事件時,即使是簽了這份同意書,也不
見得能拿到獎金,同時,花旗有權力可以在12個月內,把原本發出去的獎金給追回。
對此花旗工會則不滿指出,工會在16日召開成立大會,但資方卻在18日發出這封信,同時
這份棄權同意書還要求同仁必須在10天內簽署,條款中英文夾雜非常不清楚之外,限時10
天讓員工根本連找法律顧問的時間都沒有,而且上述要放棄的事項非常籠統,全由資方來
自由心證認定,實在不公平。
對於花旗在還沒賣出前就有接二連三的勞資糾紛,全國金融業聯合工會總會指出,不論是
先前向潛在買家要求簽訂密約來封殺員工向外找工作的權益,逼使員工只能留在原地動彈
不得,或是上週花旗新向員工提出要簽署「棄權同意書」的獎金制度,都是前所未見,數
十年來國內金融圈的併購案,這些都前所未聞,因此全金聯再向金管會提出呼籲,希望金
管會本於主管機關的權責好好了解花旗這些作法是否已嚴重傷害了員工權益保障。
而對於花旗要求國內多家金融業者簽訂的這份密約,許多與花旗有所接觸的銀行業者私下
發出不滿之聲。一位金融業高層指出,連同只進入第一輪談判的潛在買家,都已簽署這份
密約,國內有簽署這份不得在三年內雇用花旗員工的銀行業者,至少有10家以上的業者,
而且最早從5月份起,就已開始有銀行業者下令「全面暫停和花旗員工面談的相關接觸。」
另一位金融業高層則表示,花旗口口聲聲說「沒有禁止員工去談」,但問題是,當簽了這
份密約之後,即使花旗沒禁止員工去談:「只要簽了這份密約的金融業者沒人敢跟花旗的
員工談!」而這些業者都是國內的消金大咖,信用卡、理財等都是,花旗員工想換工作,
一定是先找這些業者,但卻因此落得到處碰壁的下場,不要說花旗員工,金融同業也很看
不下去,但礙於「合約」卻敢怒不敢言,金融業者指出,當然花旗之所以如此,是怕員工
都跑光,到時候會影響到買方的出價,但這種作法形同「拿員工的權益交換更高的賣價」
,現在只能期待金管會在這場交易中,好好為員工權益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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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旗標售案近來勞資糾紛不斷。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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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家》花旗要求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後遺症曝
工商時報 朱漢崙 2021.10.20
花旗要求潛在買家不得雇用花旗員工 金管會介入調查
花旗到底「花落誰家」,現在仍懸而未定,但此時卻爆出花旗要求潛在買家簽署承諾書:
「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均必須同意不得招募、雇用花旗的員工」,否則就會喪失競標權。
據了解,在要求不但引發花旗內部員工的反彈,同時也在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陪同下
,已向金管會提出陳情,對此金管會銀行局已出面了解,並介入調查了解花旗與潛在買家
之間的締約,是否有不當妨害員工就業權益的情況。
目前外傳進入第二輪競標的潛在買家,有中信、國泰、台新、星展、凱基等銀行,由於花
旗傳出要找買主已大半年,因此心情七上八下的花旗員工已陸續開始在金融圈找新工作,
如今上述的合約,等於是封殺這些員工想在金融業重新開始的機會。
尤其是金融潛在買家們深怕得罪花旗或違約,使上述對花旗員工找工作的「後遺症」已經
出來,主要有7種類型,包括:
1、在極短時間要求花旗員工一定要同意簽署,否則之後無法聯絡;2、正在洽談過程中,
突然被告知無法續談,因為已和花旗簽約;3、要求必須先離開花旗,才能面試;4、要求
先離職一個月再給offer letter,以規避和花旗簽署的合約;5、對花旗求職者,多以「
現在不方便」回覆;6、願意冒險面談的頂多是高階主管,中低階的花旗人則完全沒有機
會;7、除非國外總行能作例外處理,否則不能雇用花旗員工。
根據全金聯所掌握的同意書內容,花旗要求參與實地查核的銀行均必須同意,在簽約該同
意書的三年內,不得直接或間接招募或僱用花旗的人員為正式員工、顧問或獨立承包人員
,亦不可鼓勵員工取消和花旗之間的雇用關係。
全金聯質疑,即使是勞基法所規定的「競業條款」也頂多2年,而花旗要求3年,而且即使
潛在買家後來沒得標,也必須遵守,要求太嚴苛之外,更傷害員工向優質金融業者找新工
作的機會。
全國金融業工會聯合總會指出,花旗向潛在買家要求訂定的這道「密約」,已經違反了憲
法對於人民工作權的保障,同時也違法了民法71、72條的規定;對此全金聯進而指出,花
旗經營高層雖然在內部員工說明會上表示上述的條款「僅限於惡意挖角」。
但員工私下透過管道所拿到的文件內容字面意思卻顯然不同,金管會應該要求花旗及其他
潛在買家把簽約文件交出來檢視,看看是否條款的文字內容實際已經限縮了絕大多數的花
旗員工向其他金融業者尋求新工作的權益。
全金聯進而引述法規說明,民法71、72條規定,即使是法律行為(指花旗與潛在買家雙方
簽定的承諾書及意向書),但倘若裡面的要求有違強制或禁止規定,以及公共秩序或善良
風險者,仍屬無效。
全金聯也指出,目前金管會已針對花旗和潛在買家訂定的承諾書、意向書等內容進行調查
,倘若真有訂定這種對員工的「不平等條款」,金管會應要求花旗與締約的銀行解除該條
款,甚至應該以此來重新檢視是否同意花旗的業務讓售計畫,才能讓花旗員工的就業權益
,不受到這種「不平等條款」的損害。
花旗今日亦以董事長莫兆鴻的名義發出最新的員工信,向員工信心喊話,包括也主動提及
近來在社群媒體裡提及的對於花旗員工轉業限制為「不正確」消息,並且指出,先前就已
陸續有花旗同仁轉戰到其他金融業:「可見公司不會妨礙員工的職涯規劃。」
但在花旗最近與業者簽署的「意向書」流出之後,許多員工對此已高度質疑,再加上面談
工作臨時遭喊「卡」的員工越來越多,更啟人疑竇,對此員工亦高度不滿,接下來金管會
將如何處理,不僅花旗內部,金融圈更是高度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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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意圖。圖/本報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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果然是花旗領事館~很有自己的玩法,不能讓員工跑掉影響我賣的價格,設下種種限制
讓員工無法自由跳槽,反正現在也沒人敢雇花旗員工了,除非他先自己離職再說,得罪
方丈還想逃啊!
根據這篇報導:
https://ec.ltn.com.tw/article/breakingnews/3710772
金融業者猜測,2018年大眾銀行與元大銀行合併,當時不少大眾銀行員工不願留任,因此
爆發離職潮,人數多達近900名,部分南部分行甚至因此無法正常營業,讓金管會頗有微
詞,不排除主管機關可能擔憂花旗銀行會出現類似狀況,因此不願多加干涉。
不知道現在還在花旗(台灣)的員工每天上班的心情如何~是想走又不敢走嗎?自己先走
了,萬一面試沒上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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