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棒工會聲明】
一、黃勇傳選手於本 (113) 年 5 月 17 日通知工會其與躍樂運動行銷股份有限公司解約,
依照現行《職業棒球選手經紀契約》規範,解約應於 5 月 23 日方得生效;又由於選手提
出解約時未提出經紀單位違反合約事由,工會將協助契約雙方確認有無違約情事,以判斷選
手是否仍應依約給付佣金。
二、本會 2024 年度認證公告申請期間為 2 月 29 日至 3 月 8 日,並於 3 月 29 日前,
數次主動提醒未完成認證手續之經紀單位配合作業。惟蜂巢行銷顧問有限公司直至 5 月 6
日公告「年度受認證名單」後才要求後補認證,至今猶處於審查行政作業程序中,非屬本年
度取得認證之經紀單位。
故依本會與中職聯盟暨所屬球團於去 (112) 年 11 月 23 日共識,該公司於前述作業完成
前,尚無法代表中職球員向球團執行經紀業務。
三、蜂巢行銷顧問有限公司於未通知本會及黃勇傳選手原經紀所屬公司狀況下從事招募行為
於前,又已於 5 月 21 日代表選手參與會議並辦理記者會於後,顯有違反《職業棒球選手
經紀人規章》第二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虞。另查該公司於 5 月 22 日記者會中發表關於信
託及工會之言論與事實有所出入,未符同規章第十五條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之
核心價值。
四、秉持對會員服務核心精神,針對為黃勇傳選手提供法務、財務暨職涯規劃諮詢部分,工
會將持續與選手保持聯繫,盡可能協助選手釐清並找到解決方案;另針對經紀公司執業行為
部分,工會將持續調查具體事證,就事實依據《職業棒球選手經紀人規章》之違規裁罰基準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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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棒球選手經紀契約》 第七條 委任契約終止 第1項 任意終止
乙方(選手)得於委任期間,隨時終止本委任契約;終止契約時,乙方應於 7 日前以書面、電子
郵件或簡訊等方式,通知甲方(經紀單位)並通報職棒工會。除甲方已發生之代墊費用應由乙
方給付外,甲方得就原契約已處理之部分請求報酬,所謂已處理之部分,包括已磋商完成之球
員契約、已簽訂之業外商業合作契約及其他已完成之服務。
《職業棒球選手經紀人規章》 第二十六條 第一項
對其他受本會認證經紀人之合作選手從事招募行為,應事前通知本會及該選手所屬之經紀人,
利用關係企業或有業務上合作關係之人所從事之招募行為,亦同。
《職業棒球選手經紀人規章》 第十五條
經紀人應以誠正信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及忠實義務,維護選手之利益,確保已
向選手就各種經紀服務之主要內容與重要權利義務,善盡專業之說明。遇有其他實質或潛在
利益衝突之情事,應主動迴避並向選手充分揭露資訊。
中華民國 113 年 5 月 22 日
https://i.imgur.com/K19mixb.jpeg
https://bit.ly/3yCHlE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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