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樂天女孩私接活動被炒!前領隊打官司贏了 法院:記過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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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沈繼昌/桃園報導
中華職棒樂天桃猿隊前領隊浦韋青去年涉嫌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牟利案,今年初桃園地
檢署指揮廉政署搜索,檢方於2月初將浦韋青與前經紀人陳元凱起訴,事後球團以浦違反工
作規則予以解僱,浦不服向法院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桃園地院審理後日前判決出
爐,認為浦失職可記過而非免職,確認雙方雇傭關係存在,樂天應自2月6日起至浦復職前
一日止,按月給付18萬3000元,本案還可上訴。
針對這起遭解僱訴訟,訴訟提起人為浦韋青認為,他自民國2004年3月1日起受僱於球團,
截至2012年間擔任球團活動公關部人員,另自2012年起接任球隊副領隊,並自2022接任公
司副總經理,後於2023年10月卸任副領隊一職後於同年11月轉任球團營運處商品部部長,
截至今年2月5日止,最終約定每月薪資為新台幣18萬3000元,並於次月5日給付。工作內容
為宣傳推廣公司所屬球隊、啦啦隊之經紀、行銷公關等相關工作,他於今年2月5日收受球
團之解僱通知書,內容以樂天女孩前經紀人部屬陳元凱涉犯背信等罪嫌,經桃園地檢署調
查後,認其犯嫌重大交保,並經地檢署提起公訴以此為由將他解僱。
浦韋青認為,其並未與陳元凱勾結私接商演案件,更無欺瞞球團之違法行為,他並無違反
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之重大情節。兩造實際應為僱傭關係,球團以違法內部處分將其解僱
,該解僱行為屬於無效且違法,兩造間僱傭關係仍屬存在。他於同年月9日向桃園市政府勞
動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主張球團解僱違法請求回復僱傭關係而表達繼續提供勞務之意思
,同年3月20日調解時為公司所拒而不成立,即拒絕其繼續提供勞務,應負受領遲延之責。縱使公司終止勞動契約有理由,仍應付原告資遣費共計3,66萬元、預告期間工資18萬3000元、舊制退休金640萬5千元。
樂天球團委任律師認為,兩造間簽訂「委任」經理人契約書,法律關係係屬委任,原告職
務內容可決策球隊同仁所規劃之主題日活動、青埔棒球場美食街型態策略、對外宣傳及發
言、決定球團經營方針、主導球員管理、決定樂天女孩方向與策略…應援等,可知有相當
對外代表公司之權限,原告受委任為經理人之故,與工作規則規定之工作時間無關,兩造
間委任關係經被告於今年2月5日終止,即不生原告對被告有何薪資、預告期間工資、資遣
費或退休金請求權之問題。
法官根據多名證人論述,認定未經公司同意私接樂天女孩商演活動的,是前經紀人陳元凱
,陳亦在證稱,在外成立公司與樂天簽約,都是自己行銷案件,與浦無關,由此難以證明
浦知道陳在外有私接商演活動,就算認為浦對下屬陳元凱監督不力有失職之嫌,公司可依
據工作規則對浦採取警告、記小過或記大過處分,而非以免職作為唯一手段。
法院認為,原告依兩造間勞動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確認兩造間僱傭契約迄今仍存在,並
依兩造勞動契約約定、民法僱傭關係等規定,請求被告應自今年年2月6日起至原告復職之
前1日止,按月給付原告18萬3000元,及自各該月次月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
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
用之證據,經法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本案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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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完 誰贊成?誰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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