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戀2個月閃婚、1個月挨揍3次 法官:「婚姻徒存形式」判離婚
〔記者張瑞楨/台中報導〕台中市女子小芳與男子阿強,網路認識2個月就閃婚,不料,
婚後僅兩週,小芳就被阿強痛揍,婚後約1個月被揍3次,小芳離家出走並訴請離婚,不料
台中地院卻駁回,她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認為她挨揍,未達「不堪同居之虐待」
程度,但她離家已1年,與丈夫阿強互不往來,阿強更是不參加調解,也從未出庭,二審
援用民法的「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認定兩人婚姻「徒存形式」,判決兩人離
婚。
女子小芳提起民事訴訟主張,她與丈夫阿強(皆化名),透過網路認識約2個月後,於
2023年2月初結婚,不料,結婚僅約兩週,她就被丈夫毆打,同年3月8日下午2時與傍晚6
時,她又被丈夫打兩次,臉部、頸部多處結痂與右胸疼痛等傷害,她搬離兩人居住的住處
,再向台中地方法院聲請保護令獲准,兩人婚後僅同居約一個月,她離家之後,夫妻兩人
未再聯絡,聲明法院判決兩人離婚。
不料,台中地方法院一審卻以她離家導致婚姻生變,女方是婚姻生變責任比較重的一方等
理由,駁回她的離婚之訴,她向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二審上訴,聲明一審判決廢棄,請准兩
人離婚。
阿強於雙方調解、一審及二院審理期間,從未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庭表示意見,也沒有提出
書狀答辯。
二審認為,阿強沒有出庭與書面答辯,對於小芳的事實主張,視同自認,小芳上述主張應
為真實,至於小芳援用民法第1052條第1項第3款,「不堪同居之虐待」訴請離婚,這是指
身體或精神受到不可忍受的痛苦,導致不堪繼續同居,小芳主張婚後被丈夫阿強數次施以
肢體暴力而成傷,不過,從各項證據看待,尚難認小芳已達到不能忍受的程度,人格尊嚴
與人身安全被侵害的程度,因此,小芳主張不堪同居的虐待之說,並無根據。
不過,二審又認為,小芳另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訴請離婚,小芳與阿強透過網路認識,僅2個月即結婚,感情基礎本非深厚,阿強婚後數
日(約兩週)即對小芳有肢體暴力之舉,小芳受傷後,主動搬離兩人共同的住所,雙方婚
後僅同居1個月,卻分居至今已1年多,這段時間互不往來,都沒有積極挽回之舉動,阿強
於調解、一審及二審期間,從未親自或委託他人到庭,全無挽回婚姻之意,顯示兩人婚姻
「徒存形式」,據此判決離婚,可上訴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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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saids2樓一審那什麼有病判決 06/08 00:43
weliche3樓什麼鬼故事 沒驗傷告對方傷害嗎 06/08 00:48
yunf4樓你怎麼不說時下年輕人想結就結想離就離 06/08 03:37
→ yunf5樓浪費司法資源 ? 06/08 03:37
→ yunf6樓法官每天活該要浪費精神處理這種問題? 06/08 03:38
→ edith017樓1審法官有病嗎?認識、結婚時間這麼短,非無故離婚 06/08 04:56
→ edith018樓,如果1審就解決了,才不會浪費司法資源到2審 06/08 04:56
→ eva194520029樓以下開放結婚一輩子才一次的智障推文 06/08 09:53
→ brella10樓這男的真噁 06/08 09:54
a76543211211樓厝要旺 某就要照三餐鞏 06/08 12:00
kutkin12樓一審是以前法官真的常常這樣判 06/08 12:06
→ kutkin13樓他就覺得你要分居個五年才能離 06/08 12:06
→ aguey14樓當法官就是扮演寫小說跟上帝的角色!要怎說,要怎寫 06/08 12:25
→ aguey15樓,我最大!好好認真讀書,將來當法官,國家養你到 06/08 12:25
→ aguey16樓終死! 06/08 12:25
dolaenom17樓需要累積判例,以後會越來越正常。 06/08 12:38
→ lilaqu18樓一審的意思是要待到被打殘才行嗎 = = 06/08 12:49
etonlouis19樓一審法官是他媽智障嗎? 06/08 14:31
v2163824520樓阿生變了還不能離婚? 06/08 15:31
fairbankslin21樓一審那法官是實習生? 06/08 16:20
→ catwithptt22樓一次就算了還三次 法官去給狗幹比較快 06/08 16:38
→ karlhome23樓法官。原告。被告。通通有問題 06/08 16:44
→ mangle24樓也拳頭才是真愛 06/08 16:54
pazudora25樓一審那個真的太扯了 06/08 16:55
mildred1926樓被揍不是不堪同居之虐待 哈哈哈 06/08 18:08
mildred1927樓所以要揍到殘障才算是不堪同居之虐待嗎 06/08 18:10
makotoyan28樓之前有新聞時被揍到女方需終身掛糞袋才判離婚喔 06/08 18:51
aunt29樓一審的台中地院法官也是台男吧 06/08 22: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