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的超級認同這篇文
決定來逆風回應一下
先說 我是女生
但某些觀點我真的不能認同
第一
成年之後的性行為,
只要是你情我願的,就是「互惠行為」,
就沒有誰吃了誰、誰虧欠誰的論點,
再來,女事主既已經成年了,
就該具備判斷的能力,
第一次見面、還沒交往前要不要上床,
完全是她自己能夠決定,
那到底男方有沒有強迫女方?
根據房間是女生自己訂的這點,
且女方沒有針對這點多著墨,
應該能夠成立你情我願吧?
那既然是你情我願,
事後就算是一拍兩散,
男方也毫無責任可言啊?
難道上了床就該負責到底?
試了車沒交往就是十惡不赦?
如果女方當時不能夠接受這點,
就不該同意性行為啊不是嗎?
還是很多人都還活在古代呢?
上床了就該娶回家負責呢???
第二
一堆人說男方隱瞞發生關係過的事實,
我還真的不覺得男方當初的貼文有必要把發生過性行為呈現出來啊?
有無發生性行為這點,
跟他當初想呈現的文章內容,
關於「騷擾」,
老實說還真的一點關係都沒有欸,
難道發生了性行為,
就該無論對方做了啥事都要不離不棄嗎?
這又可以繞回第一點,
請問是活在古代嗎?????
第三
一堆人扯到男方欺負女方有精神疾病問題,
吃她豆腐,
這就更好笑了,
我沒有在精神科單位服務過,
但我學過且去實習過,
老實說,
要單憑一些對話、見面一次,
判定對方是否有精神疾病實在是很困難的好嗎???
如果沒有經過專業醫師評估、看診、會談,
到底誰能確切診斷出對方有精神疾病?
還有人說隨便估狗就能查到了,
啊這麼厲害,
大家都估狗一下就能當精神科醫生了是不是?拜託!
你真的知道真正在「發病」的人是什麼樣子嗎?
再來,
就算真是精神疾病又怎樣?
吃過藥、治療後一樣能跟正常人一樣生活,
更何況是上床?
第四
男方一開始貼文後也並未將女方的資訊、帳號貼出來,
都沒說出事主是誰,
何來「公審」之說啊?
不是女方自己在汪踢承認了就是她嗎?
我怎麼反而覺得是女方利用發生過性行為這點在公審男方呢?
很多人一直喊著要兩性平等啊,但遇到這種事怎麼就自動繞道了呢?
如果真要貫徹兩性平等,那拜託就不要動不動把女生包裝成弱者、受害者的形象好嗎??
?
: 原來蘇美已經兩天沒上線了
: 這串基本上就是他的戰場,他出來那大家就不用討論了
: 很簡單,先把兩個人性別互換,
: 你就會發現你的文章有多麼可笑
: 一個女森,用交友軟體,跟一個男的出去吃飯,上床,
: 後來過一段時間發現這男的情緒管理有點問題,聊一聊把自己封鎖又解開。
: 怪人一個,所以打算冷掉
: 結果這男的,偷拍 寄一堆信跟包裹到公司 天天傳長文 甚至還想找到你的住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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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為跟騷法上線後,他現在的位置是看守所,那邊沒有WIFI給嫌疑人用
: 那版友的評價就是, 變態、噁男、台大宅王第二 精神病砍人無罪你小心點哈哈 之類
的
: 你會叫那女的既然跟精神病患者上了床: 就要有點對精神病的溫柔跟擔當嗎
: 性別互換你沒被噓到XX那才奇怪勒
: 附一下跟騷法的範圍跟刑責給你們參考一下
: 監視、觀察、跟蹤或知悉特定人行蹤;
: 以盯梢、守候、尾隨或其他類似方式接近特定人之住所、居所、學校、工作場所、經常
出
: 入或活動之場所;: 對特定人為警告、威脅、嘲弄、辱罵、歧視、仇恨、貶抑或其他相類之言語或動作;
: 以電話、傳真、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對特定人進行干擾;
: 對特定人要求約會、聯絡或為其他追求行為;
: 對特定人寄送、留置、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
: 向特定人告知或出示有害其名譽之訊息或物品;
: 濫用特定人資料或未經其同意,訂購貨品或服務。
: 犯一般跟蹤騷擾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新台幣30萬元以下罰金;而
犯
: 者若攜帶凶器或其他危險物品,則為加重跟騷罪,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
: 科50萬元以下罰金,此為非告訴乃論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