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真的要這麼玩
現在的民法也是允許的
因為大清律例當年是允許納妾的
所以中華民國民法當年施行的時候
也不可能一刀切
讓已經當人家妾室幾十年的被趕走流落街頭
這反而會造成社會動盪
目前的民法條文隱藏允許妾室的條文有
第 1122 條
稱家者,謂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之親屬團體。
第 1123 條
家置家長。
同家之人,除家長外,均為家屬。
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為家屬。
所以這個第三項
基本上就是說如果妾室住在家裡面
那就是家屬
既然是家屬
那麼就有扶養義務
第 1114 條
左列親屬,互負扶養之義務:
一、直系血親相互間。
二、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
三、兄弟姊妹相互間。
四、家長家屬相互間。
至於鄉民最愛的嘿嘿嘿的問題怎麼處理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第 1053 條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
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簡單來說
如果你是大老婆
妾室入門也會對你敬酒
那麼你就已經算是知悉了
你當然可以越想越不對勁
但是這也只有六個月的審閱期
如果六個月之後沒問題
就算你是大老婆
妳老公有妾室
你也不能用這個方式把人家趕走或是吵離婚
所以整套遊戲規則弄下來
你要納妾還是很簡單
要嘛你都不要結婚
大家一起在家裡生活瘋狂做菜
人人都妾室 人人都正宮
要不然就是搞定大老婆
只要她點頭
其他人也拿你沒辦法
: 以前老一輩的 都有2房3房 原因是有錢
: 現在有錢的還是有 但有納妾嗎
: 比如王永慶的子孫 長榮 張榮發的子孫
: 還是一樣有錢 不知道有沒有納2房 3房
: 如果說要去那邊當2/3房 現在女生會願意嗎
你夠有錢應該還是有
第 1065 條
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其經生父撫育者,視為認領。
非婚生子女與其生母之關係,視為婚生子女,無須認領。
簡單來說
你妾室生出來的小孩
只要你有養育過(給錢上學之類的)
就自動認領成為婚生子女
而且爸爸還不能撤銷認領
所以要爭遺產還是沒啥問題的
事實上大清律例197x年
還是有人在用
如果大家還記得五e探長雷洛傳
當年人家的青梅竹馬差點就要用納妾的方式嫁給雷洛
只是如果只是要爭產
也沒有必要一定要跟男生住
生一個小孩確認是他的骨肉
想辦法讓他有扶養的事實
後來就能去打官司
古代的侍妾說到底
也只是比奴婢地位高那麼一點點點
一樣是很沒人權
生死也是捏在人家手上
現在義務教育普及
女生能做的事情也不比男生少
又何必一定要去當人家的妾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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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ver006962樓謝謝大大 又學到一招了 10/01 01:31
→ Yishanhuang3樓推那妾系大師 10/01 01:36
→ tsuku4樓不對呀 妾違反公序良俗 不能解釋成家屬才合理 10/01 06:40
就只是一種生活習慣
人家開心就好
為啥違反公序良俗?
而且這種關係也不是契約關係
也沒辦法用民法72條推翻掉
jamo5樓你贏了,給個推~ 10/01 07:18
et8036樓這樣在外面偷生的男性死不付養育費 就看女方要不要 10/01 08:52
→ et8037樓打官司耗到底 10/01 08:53
→ et8038樓這樣女方錢和時間都不夠 男方這連財產都不用分對方 10/01 08:55
→ tsuku9樓那你找個判決來證明吧XD 妾能被承認做家屬根本就是 10/01 09:51
→ tsuku10樓推翻一妻一夫制 應該還沒哪個法官會這樣判的 10/01 09:52
→ tsuku11樓不然這就只是你的個人見解而已 10/01 09:52
→ tsuku12樓我是說以目前的民法喔 從大清到現在都多久了啊... 10/01 09:55
→ tsuku13樓照大清律例納的妾都差不多過世了 還有74年的修法... 10/01 09:56
zzztrees14樓長姿勢了 10/01 10:27
owo020415樓納妾大師 10/01 10:59
popcool16樓這解釋怪怪的,以永久生活為目標就可以認定為家屬, 10/01 11:25
→ popcool17樓那同性婚姻當時就不用特別提出來討論了,條文也沒寫 10/01 11:25
→ popcool18樓要異性 10/01 11:25
那個主要是在吵繼承權以及配偶專屬權利問題
妾室本來就不可能跟大老婆有一樣的權利
→ yun011219樓還有1052條第2項可以用啊 10/01 11:25
vovovolibear20樓法律高深莫測 10/01 12:03
Ashaku21樓666 10/01 12:54
saintlin22樓你的見解是一回事,上法庭又一回事,法官判又一回 10/01 14:27
→ saintlin23樓事,當參考看看。 10/01 14:27
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度侵上更(一)字第 13 號刑事判決
這個故事比較複雜
有空鄉民可以自己看一下
簡單來說有夫妻兩人丁XX與戊XX
丁XX跑去越南假結婚
娶了一個A女來當小老婆
順便當廉價勞力
結果丁XX與戊XX跟A女3P
A女一起告丁XX跟戊XX
判決是:
被告丁○○以上開方式引進A女來臺,與A女同居一處,身
為外籍人士之家長,不知應有之尊重,竟為私己慾念,與戊
○○共同對A女為性交行為,對A女造成身心傷害,影響我
國在國際形象,
,不知扶持照顧,仍參與犯行...
然被告丁○○因納A女為妾而與之為性交行為,尚難遽認其有利
用權勢性交之故意,附此敘明。
結論是丁XX跟A女做愛不算犯罪
3P的部分才是利用權勢性交罪
因為納妾或是假結婚
習慣上來說並不包括跟大老婆3P
如果今天如鄉民所說
納妾是違反公序良俗
那麼這個丁XX與A女性交就不可能無罪
zoro17824樓漲知識,推你納妾系大師,其實直接小三、小四就可以 10/01 16:32
→ zoro17825樓了,不用娶回家當小老婆,不用給名份的 10/01 16:32
zoro17826樓其實,以現在的社會來看,小三、小四的地位,就等同 10/01 16:33
→ zoro17827樓於是小妾的地位了 10/01 16:33
zoro17828樓只有名媒正娶,光明正大娶回家的女生,才是所謂的大 10/01 16:36
→ zoro17829樓老婆、正妻的地位 10/01 16:36
zoro17830樓砲友、床伴,就等同於所謂的侍妾、填房丫頭,就是古 10/01 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