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寄女友名下分手後竟遭變賣 情傷男上法院討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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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王俊忠/台南報導〕張姓男子於2016年購買一輛轎車後,因故把車子借名登記在潘
姓女友名下,後來兩人分手,潘女竟報警指前男友侵占車子,警方查扣車子交給潘女。張
男氣得寄存證信函終止與潘女的借名契約並要求返還,但車子已被潘變賣,男方提告求償
。台南地院判潘女要償還29萬8千元,還可上訴。
張男表示,因為個人因素,他買車後把車子借名登記在潘女名下,但車子是他在使用、也
是他繳交車貸款、保險與稅金等,之後與潘女分手,他繼續使用車子及繳車貸與相關費用
。沒想到,前女友竟向警方報案指他侵占車子;警方也扣留車子交給潘女領回。
張男說,他即於2023年7月寄存證信函給潘女終止雙方的借名契約,潘對此置之不理,他
依終止借名契約要求女方歸還車子;但潘女已賣掉車子,有30萬5千元的不當得利,他提
告對前女友求償這筆錢。
潘女否認車子是前男友借名登記給她,該車是她出資購買,是她所有,2017年與2018年車
貸是她支付的,也曾經在3年之間與張男共同使用該車;但不否認2019年後的車貸是張男
配偶支付,因張還有欠她錢未還,所以由她占有使用車子,該車變賣款只有3萬元,主張
駁回張男之訴。
法官審認張男提出的金融帳戶交易與存匯款等單據,可見該車貸款從2019年5月到2022年6
月即完成清償,都是張男配偶支付;潘女也不爭執這點,且潘其他主張並無任何證據,不
予採信。
法官表示,該車過半以上的車貸是張男配偶繳納,若非張男自用而買車,其配偶不必要從
2019年後接著支付車貸,可見該車是張男購買及付款;法院並函詢監理站得知從2016年到
2018年間,潘女並未持有普通小型車駕照,這段時間無從使用該車,難認該車是潘女自己
使用所購買,加上該車維修保養、etag註冊門號,都可認定是張男使用所購入,他只是經
潘女同意借用其名義領牌與登記,張男主張有理。
法官審酌該車市面二手車價,認為若以29萬8千元賣出,尚屬合理,張男可依不當得利的
法律關係向前女友求償29萬8千元。
心得/說明:(30字以上)
借名登記的案例常常就是被轉賣後大家揮不清,這個案例對大家了解相關究責及補償有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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