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想抒發這齣,真的是因為跟我有太多共鳴點:
共鳴點1:辯方勝訴關鍵之一跟我的生日(9/6)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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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鳴點2:辯方勝訴關鍵之二跟我的住址號數(112)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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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鳴點3:被告遊戲公司的釣魚燈跟我房間的燈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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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鳴點4:竊聽用的筆電跟我的筆電都是Dell牌,從觸控板旁的銀方貼紙跟我剛買後撕下前也一模一樣,髮絲紋也一樣,所以型號甚至很可能一模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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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對比劇中,覺得台灣司法品質真的蠻爛的;但到劇末,又覺得被告只是運氣好的混帳。
男主Mickey Holler身為辯護律師真的很細膩、很有耐心,果然最後贏了;檢方用刻板印象、直線思維、推論、想像在論告,就像台灣多數檢察官;法官也不會像台灣多數法官幾乎挺檢方,還蠻開明、公正的在審酌檢辯雙方主張,而且我認為有陪審團才是對的,很多生活事實層面是法官無法理解的,所以我支持台灣國民法官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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