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訴ꜳ19 III

國考

1820

刑訴ꜳ19 III規定,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
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
者,不在此限。
想請教各位:
為何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他部就不得提起自訴啊?找遍網路跟淋浴熊的書都沒
寫原因ㄝ,請高手開示,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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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ing3271樓走公訴了吧 01/25 10:03
本人2樓不得提起自訴係較輕之罪也會走公訴啊 01/25 10:38
halfmoon63樓因為通常公訴就會去cover自訴那個部分啊 01/25 10:59
halfmoon64樓這就是公訴先行原則 01/25 11:00
leptoneta5樓避免同一犯罪事實分割為不同公訴、自訴程序 01/25 11:35
本人6樓是不是從重處斷的概念?所以較輕之罪提起自訴並無實益 01/25 13:24
本人7樓較輕之罪走公訴也會去cover 較重之罪啊 01/25 13:56
rafaiero8樓我的理解:這裡的一部是指一個不可分割,法律評價為單一 01/25 16:47
rafaiero9樓實體法時中的一部,例如:加重竊盜,只自訴侵入住宅時, 01/25 16:47
rafaiero10樓它部為竊盜為較重之罪,但因為被侵入住宅判過了(例如 01/25 16:47
rafaiero11樓成罪時),因為整體行為法律已評價過(343準用267)。 01/25 16:47
rafaiero12樓變成竊盜部分不得再評價(判刑),實務上有人用這個盲點 01/25 16:47
rafaiero13樓去鑽,所以之後就修法成現在的模樣。 01/25 16:47
本人14樓r大應該就是想像競合、從重處斷 01/25 18:28
rafaiero15樓不是...評價為一實體刑罰權不是只有想像競合。建議看完 01/25 19:08
本人16樓你覺得不是是因為你舉的例子是加重犯,如果是偽造文書 01/25 20:31
本人17樓跟枉法裁判罪,從重處斷才解釋的通,書中就只講不能割 01/25 20:31
本人18樓裂一兩句話就帶過了,你可以再看看 01/25 20:31
yuefan19樓個人覺得一樓、三樓跟五樓都沒有回答到原po的問題。問題應 01/26 20:31
yuefan20樓該是,為什麼要以「不得自訴部分之輕重」,而異其規範?也 01/26 20:31
yuefan21樓就是說,用刑之輕重這個的標準去規定能不能自訴,背後的理 01/26 20:31
yuefan22樓由在哪裡? 01/26 20:31
yuefan23樓個人淺見認為,實質上沒有什麼有邏輯或是有力的理由。首先 01/26 20:31
yuefan24樓,其實光就319三項本文的規定,就足以解決同一案件一部自 01/26 20:31
yuefan25樓訴一部公訴程序割裂的問題(這情況是否允許全部自訴,當然 01/26 20:31
yuefan26樓是立法選擇),勉強想得出一點點微薄的理由,或許只能求諸 01/26 20:31
yuefan27樓於「公益」,也就是說,立法者可能潛在也覺得公訴其實比自 01/26 20:31
yuefan28樓訴好,如果他部不能自訴部分(即非直接被害人部分)是重罪 01/26 20:31
yuefan29樓,應該要走公訴程序比較好(但其實既然公訴比較好,那立法 01/26 20:31
yuefan30樓選擇上319三項本文就不應該讓全部都可以自訴,全部走公訴 01/26 2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