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涉貪緩刑可再任 免刑卻永不錄用 法界:輕重失衡
法界人士認為,公務員涉貪免刑判決喪失公務員再任資格,但緩刑反而可以,兩相比較顯
然輕重失衡。記者邵心杰/攝影
2025-04-09 10:00
聯合報 / 記者邵心杰
張姓受刑人2年多前在高雄第二監獄服刑,想在監獄裡快活過日子,花5000元買通陳姓約
聘雇管理員,2人均被訴貪汙罪,陳自首後繳回犯罪所得,法官雖判「免刑」,依公務人
員任用法卻永不錄用。
屏東也有一名任職鄉公所的蔡姓男子浮報交通費,經向廉政署自首並繳回犯罪所得。
屏東地院一審緩刑2年,蔡男上訴,二審認為情節輕微改判免刑,卻也同樣面臨免刑判決
反而讓他終身喪失公務員再任機會。
法界人士分析,明明是輕判卻成「變相懲罰」,還不如「緩刑」期滿且未被撤銷,即可再
任公職,這樣輕重失衡的問題,法界如何看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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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744285055.A.AF5.htmlonstar1樓不只這個問題,只是公職就沒人理 04/10 19:57
→ onstar2樓像公職有懲罰性剝奪退休金的規定,勞工損害公司卻不會如此 04/10 19:58
→ onstar3樓比如工程師把技術流到海外,造成社會損害甚至更大 04/10 20:00
→ kiwifruit4樓不知道公務員剝奪退休金這部分打釋憲會不會贏 04/10 20:35
→ AndoliniV5樓這篇新聞在講什麼?文中提到的2位如果都是涉犯貪污治罪 04/10 21:08
→ AndoliniV6樓條例而判決確定,管他緩刑免刑都沒辦法再當公務員了吧 04/10 21:08
→ pastor19827樓剝奪退休金要分開來看,新制的有可能贏,舊制的難說 04/11 03:08
axehenry8樓免刑的話可以再任 04/11 06:44
→ axehenry9樓算之前函示的bug吧 04/11 06:45
→ axehenry10樓寫錯,應該是緩刑還有機會再任 04/11 06:46
Tadamisen11樓銓敘部94年9月12日 部銓三字第0942537206號書函:公務 04/11 12:57
→ Tadamisen12樓人員曾服公務而有貪污行為,經判決確定者,並 同時諭 04/11 12:57
→ Tadamisen13樓知緩刑,仍須俟緩刑期滿。如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並未 04/11 12:57
→ Tadamisen14樓撤 銷時,尚非不得再任公職。 04/11 12:57
Tadamisen15樓銓敘部95年2月22日 部法二字第0952603635號函:因貪污 04/11 13:01
→ Tadamisen16樓行為經判決免刑確定,雖免除其刑,其貪污行為仍屬 有 04/11 13:01
→ Tadamisen17樓罪確定。故本於對公務員廉潔行為要求之旨,縱因犯罪情 04/11 13:01
→ Tadamisen18樓節較輕,而獲免刑之確定判決,仍不得任公務人員。 04/11 13:01
→ Tadamisen19樓至 司法院釋字第66號對於緩刑者,認得再任為公務人 04/11 13:02
→ Tadamisen20樓員之解釋, 其效力等同於法律規定本身,惟屬上開規定 04/11 13:02
→ Tadamisen21樓之例外。 04/11 13:02
→ fcz97322樓緩刑期滿只是刑之宣告失效,一樣是有罪判決,罪刑要分開看 04/11 16:41
Inkthink23樓核心關鍵就緩刑有打訴訟上去被大法官網開一面 04/12 11:55
→ Inkthink24樓而免刑沒有 04/12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