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79-1國考
第 79-1 條
二以上徒刑併執行者,第七十七條所定最低應執行之期間,合併計算之。
前項情形,併執行無期徒刑者,適用無期徒刑假釋之規定;二以上有期徒刑合併刑期逾四
十年
第 51 條
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五、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
不得逾三十年。
問題:
請問數罪併罰既不得逾三十年,又如何達到79-1條的四十年?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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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92621288.A.2F4.htmlbrella1樓A案、B案 08/21 21:14
jjiimm2樓例如甲連續殺人被判有期徒刑30年(數罪併罰) 08/21 23:03
→ jjiimm3樓15年後假釋,假釋期間又去連續殺人又被判有期徒刑30年 08/21 23:03
→ jjiimm4樓那接下來的刑期就是45年 08/21 23:03
cy6522855樓毒品很常見 例如判決確定30年 在關了 又爆一條再判15年 08/22 00:14
→ cy6522856樓這樣就45年了 這種通常是三振的 變成有期比無期重 08/22 00:14
leptoneta7樓51是一次宣判 79-1是不同次宣判的累計刑期 08/22 12:23
→ 本人8樓謝謝各位! 08/22 19: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