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 關務特考 第三題 志光公職王的擬答 的第3頁 (連結貼不上來耶)
擬答:題示情形,丙之投標確有無效情形,執行法院原不應由丙得標,丁原得於執行程序終結
前,依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聲明異議後,對該異議裁定提起抗告,然因抗告法院裁定前,
執行法院已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於同年月 30 日點交,雖未為「拍定」動作,但實務均認
此應評價為執行
=> 我的疑惑點在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並點交,這不是在拍定後做的動作嗎? 都發了
權利移轉證書,還未「拍定」動作@@? 我是不是誤會了甚麼Orz
補上題目:
三、甲以乙所簽發面額新臺幣 600 萬元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裁定,聲請執行法 院強制執
行乙所有之土地獲准,於民國 108 年 6 月 6 日進行第一次拍賣, 丙出價最高,但未於
投標保證金之記名支票背書,執行法院命丙補正後決 標由其得標,次高標之丁當場聲明
異議,執行法院於同年月 10 日裁定駁回 丁之異議,丁於同年月 15 日提起抗告。執行
法院於 108 年 6 月 20 日將丁 之抗告案卷檢送抗告法院,同時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及於
同年月 30 日點交 土地於丙。抗告法院就丁之抗告,應如何處理?(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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