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乙之餐廳內白吃白喝,欲離開之際,乙得否將甲攜帶的行動電話及手錶扣留於店內?
(A) 應報警處理,不得留置
(B)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留置權
(C)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質權
(D) 在甲未清償債務前,乙得行使抵押權
答案是C
請問為何不是B留置權?
民法612條
主人就住宿、飲食、沐浴或其他服務及墊款所生之債權,於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所攜帶
之行李及其他物品,有留置權。
第四百四十五條至第四百四十八條之規定,於前項留置權準用之。
民法928條
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
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
債權人因侵權行為或其他不法之原因而占有動產者,不適用前項之規定。其占有之始明知
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該動產非為債務人所有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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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80413743.A.868.htmlduck54011樓餐廳的債權發生與手機動產沒有關係,有關係的部分是餐廳 04/02 18:35
→ duck54012樓提供的服務或餐點;612條餐廳未受清償前對於客人的其他 04/02 18:35
→ duck54013樓物品(手機)有留置權。按照文義應該是這樣。 04/02 18:35
Fenrir12094樓物權的優先效力? 04/02 20:02
→ jasonmoon5樓白吃白喝跟手機有什麼關系?當然是質權擔保 04/02 21:11
EOMing6樓還以為是國考的題目,怎麼沒看過,查了一下是108年鐵路局 04/03 00:37
→ EOMing7樓營運人員甄試試題... 04/03 00:37
→ EOMing8樓這題可能在考對岸民法吧,查了一下對岸翻譯的德國民法典 04/03 00:48
→ EOMing9樓,§704 BGB 翻成質權,甚至對岸還有“法定質權”這東西。 04/03 00:48
→ EOMing10樓翻作“留置權”的東西,則是出現在§273 BGB 04/03 00:51
EOMing11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447條的留置權,指債權人可以留置 04/03 01:04
→ EOMing12樓“已經合法佔有的”債務人的動產。 04/03 01:04
EOMing13樓德國民法第273條的Zurückbehaltungsrecht, 維基百科則是 04/03 01:13
→ EOMing14樓翻作保留權。 04/03 01:13
EOMing15樓德國民法第704條,Pfandrecht des Gastwirts, 店主的動產 04/03 01:35
→ EOMing16樓質權。似乎是在考德國民法?! 04/03 01:35
→ EOMing17樓而且題幹的“扣留”,出現在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考題上也 04/03 01:38
→ EOMing18樓是黑人問號。 04/03 01:38
EOMing19樓題幹跟選項有點不是很搭,而且選項A才合乎台灣日常,吃霸 04/03 01:50
→ EOMing20樓王餐不付錢叫警察,哪裡有在客人留下電話及手錶給店家賒 04/03 01:50
→ EOMing21樓帳的。 04/03 01:50
EOMing22樓查詢了民法,也有用扣留,似乎不專屬於公法,好吧,收回 04/03 01:55
→ EOMing23樓上面推文的成見...。 04/03 01:55
AMPM24樓我也覺答案為何不是B ,一樓推文我也看不懂,所以不就是B嗎? 04/03 09:13
EOMing25樓1樓前面講的第928條留置權的要件,像是修車廠修好客人的 04/03 10:08
→ EOMing26樓車,客人未付清修理費前,可以將車留置在修車廠(其實這案 04/03 10:08
→ EOMing27樓例也符合德國民法第273條的債務保留)。至於第612條的留置 04/03 10:08
→ EOMing28樓權,則是有法定寄託關係下的留置權(德國民法第704條的旅 04/03 10:08
→ EOMing29樓店主的質權則是比照出租人質權)。 04/03 10:08
→ EOMing30樓這題出得很怪,不過也因為這題挖到一篇碩論來排時間看, 04/03 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