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當事人不適格國考
題目:一、假設甲公司(營業所在新竹)和臺北市中山區某里里長乙訂立該里之人行 道花台施
作契約,雙方約定價金為新臺幣九萬五千元,然而簽約後因物價 急速上漲,甲認為履行
此契約將造成虧損,因而遲遲不依約履行,里長乙 乃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乙為代表人
),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請求甲 應履約,請問:里長乙所提起之訴是否合法?法院
應依何種訴訟程序處理 該案件?
查了網路上坊間補習班的擬答,大概是說 簽約的是 甲公司與里長,
所以里長乙以該里之名義為原告,是 當事人不適格,起訴不合法。
上面這部分可以理解,可是很好奇,實務上里長乙一開始就用錯簽約當事人的身分
與甲公司簽約,爾後甲公司就不履行契約,
難道里長乙就只能用自己個人的身分去打官司嗎?
可里長乙所要做的事,並非個人事務,也是為該里之人行道花台施作,
實務上里長乙可以有甚麼作為來保障自已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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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amusu2樓定里長還涉及無權代理 02/11 10:27
→ 本人3樓離題一下,剛去查里長無給職 02/11 10:48 → 本人4樓回到本題,所以該里長從一開始就開如何做事,才會是圓滿狀態 02/11 10:50
→ 本人5樓*該* (錯字 02/11 10:50
s801206樓有里幹事吧 02/11 12:05
→ TrAver7樓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 02/11 13:18
→ 本人8樓所以一開始里長就應該簽上去給區公所做小額採購,所以這次甲 02/11 14:43
→ 本人9樓甲公司就算賺到了,逃過這次而不用履行契約,對吧 02/11 14:44
→ 本人10樓所以也沒辦法對甲公司做任何事~ 02/11 14:45
m3658011樓里長還是能用自己的名義提告吧 02/11 14:51
→ leptoneta12樓里長乙是人間消失了嗎 02/11 15:02
kilof13樓給付之訴 只要主張自己對被告得請求,不會有當事人不適格 02/12 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