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民訴實務問題

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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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一個民訴實務問題:
民法821條但書共有物返還在訴訟上是法定訴訟擔當,那如果共有人中一人起訴請求占用共有物之第三人返還共有物,但訴之聲明為"被告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原告",經法院闡明後仍舊未變更該聲明,那這時要認定為原告不適格(即依該訴之聲明足以認定原告主觀上並未擔當其他共有人起訴)?還是要認定為依原告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即設若原告起訴權利存在亦無從推導出該訴之聲明,因而欠缺權利主張一貫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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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kariamman1樓你好像把一貫性審查搞錯了 02/15 11:20
leptoneta2樓請求無理由 02/15 11:34
ikariamman3樓沒事 02/15 11:38
ikariamman4樓37上6703 02/15 11:50
ikariamman5樓給付之訴 主張自己有給付請求權之人及具當事人適格 02/15 14:43
ikariamman6樓特殊類型不能僅依原告主張 法院需職權調查 02/15 14:48
ikariamman7樓如訴訟擔當 02/15 14:48
ikariamman8樓又依照實務所採權利保護請求權說 02/15 14:50
ikariamman9樓違反訴訟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以判決駁回 249i項反面解 02/15 14:51
ikariamman10樓釋 僅249 第一項 1至7款 使得以裁定駁回 02/15 14:52
ikariamman11樓其他程序事項非文義範圍不得以裁定駁回 02/15 14:52
ikariamman12樓有錯請鞭 02/15 14:55
m3658013樓違反民法821但書,實體法無理由,非當事人不適格 02/16 15:23
m3658014樓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9年上字第76號民事判決供參 02/16 15:23
本人15樓謝謝m大 02/16 1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