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丙買A款電腦,約定由丙送到甲住處。
=》請問為何丙送A款電腦到甲住處,使該電腦處於可受領狀態,則該電腦即告特定?又依
民法第200條第二項,此時該電腦成為「特定給付物」,成為「特定給付物」的意義?
民法第 200 條:
給付物僅以種類指示者,依法律行為之性質或當事人之意思不能定其品質時,債務人應給
以中等品質之物。
前項情形,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完結後,或經債權人之同意指定其應交付之物時,
其物即為特定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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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75438956.A.AED.html→ leptoneta1樓打開你的債總課本 02/04 00:27
marshmallowH2樓區分的實益有諸如種類之債不會有滅失的問題 02/04 02:07
→ marshmallowH3樓像是我去直營店買一支appale pencil 02/04 02:07
→ marshmallowH4樓未特定之前如果原本要給我的筆滅失了 02/04 02:07
→ marshmallowH5樓蘋果只要再拿一支交給我就好 02/04 02:07
Shilinchild6樓連這種都有問題喔?應該直接下去了common sense 的爭 02/04 12:13
→ Shilinchild7樓點有需要大驚小怪? 02/04 12:13
→ 本人8樓我不懂特定後不就債務已給付完成了,還會有滅失給付不 02/04 12:25
→ 本人9樓能之情況嗎? 02/04 12:25
zhonghui10樓因為債務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已完結 02/04 14:38
zhonghui11樓一般種類之債原則上不會發生給付不能 經特定之後才有可 02/04 14:41
→ zhonghui12樓能給付不能 02/04 14:41
zhonghui13樓ex:債務人將物品送達債權人家時債權人不在 物品於債務 02/04 14:45
→ zhonghui14樓人回程途中滅失 02/04 14:45
→ 本人15樓可是該物品雖然運送後特定了,但物品因債權人不在家, 02/04 15:03
→ 本人16樓此時實際上不就又變種類之債,雖然滅失,但還是可以給 02/04 15:04
→ 本人17樓付不是嗎? 02/04 15:04
hello5566h18樓所謂「交付其物之必要行為」要區分赴償、往取、送交 02/04 16:14
→ hello5566h19樓之債。以送貨到府為例(赴償之債),必須讓債權人處 02/04 16:14
→ hello5566h20樓於隨時可受領的狀態,王澤鑑老師書中更表示必須「債 02/04 16:14
→ hello5566h21樓務人在清償地事實上提出給付」,這時候才算特定;所以 02/04 16:14
→ hello5566h22樓必須貨送到家中,才完成交付其物的必要行為,而不是運 02/04 16:14
→ hello5566h23樓送途中就特定。 02/04 16:14
→ hello5566h24樓回到你的問題:特定之後給付不就完成了?為何會有給付 02/04 16:34
→ hello5566h25樓不能?我覺得首要釐清的是「給付」和「清償」的意義: 02/04 16:34
→ hello5566h26樓給付可能包含給付行為、給付結果;而欲發生清償效力, 02/04 16:34
→ hello5566h27樓必須給付結果產生,不能只有給付行為(可參陳自強-契 02/04 16:35
→ hello5566h28樓約之內容與消滅) 02/04 16:35
vendor29樓我的理解是,東西已送到你家,你不在,該物就已經特定了 02/04 17:27
→ vendor30樓,員工就算先送返公司,他們會另外放不會混回倉庫中變成 02/04 17: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