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行政法最新實務見解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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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行政法必考實務見解解析(13) -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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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趨勢分析】
最高行政法院大法庭於111年12月28日作成【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本裁定與行政訴
訟法有關,結論非常適合考在選擇題,今年很有可能考出來,馬上幫大家補充。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89條:「
I.當事人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住居者,計算法定期間,應扣除其在途之期間,但有訴
訟代理人住居行政法院所在地,得為期間內應為之訴訟行為者,不在此限。
II.前項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由司法院定之。」→子法: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
間標準

【爭點】
1.爭點: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本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
權,再審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究以當事人之住居所為據,或以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
為據?
2. 結論:
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行政法院所在地,且訴訟代理人有特別代理權者
,於計算法定期間所應扣除之在途期間,★以當事人或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計算在途期間
「短者」為準

3. 例如: 管轄法院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原告住桃園市;訴訟代理人住新北市。依照「
行政法院訴訟當事人在途期間標準」:
(1)以原告住所地(桃園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3日
(2)以訴訟代理人住所地(新北市)為準的話,在途期間為:2日
(3)依照111年度大字第2號裁定,應該要以在途期間比較短的為準,也就是訴訟代理人住
居所計算的2日為準

用圖說比較清楚, 111年度大字第3號裁定的爭點與結論請參下圖
https://imgur.com/CIgJDJb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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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9103431樓感謝整理 01/06 03:16
LienFong2樓感激不盡!! 01/06 12:49
BoTuoka3樓謝謝整理 01/06 16:49
originalblue4樓請問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之住居所均不在法院所在地 01/06 18:28
originalblue5樓,代理人僅為一般代理,在途期間應如何計算? 01/06 18:28
rafaiero6樓一般代理就沒有特別授權了吧?再審要當事人提,不能再審 01/06 22:31
rafaiero7樓也就沒有在途了(應該 01/06 22:31
originalblue8樓應該是,除上訴或再審外,好像沒其他是需要特別計 01/06 23:54
originalblue9樓算在途期間的了? 01/06 2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