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業] 111憲判字第11號考出來了 地特要特別注意

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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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我是理律師
剛結束的公務員升等考試,幾乎所有行政法今年新的重要考點都考出來,包含:
1. 新修正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生效)
2. 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111年6月24日生效)
3.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新修正公務員服務法與111年憲判字第11號考出來是預料中,既然生效了考出來也合理。
但比較意外的是還沒有生效的新修正行政訴訟法(112年8月15日生效)也拿出來考,應該會
突襲到很多人。不論如何,這次出題表示這些新的考點接下來極可能會出題,大家要多多
注意。

上述最新考點我之前都有開直播講解過,以下先說明111年憲判字第11號,幫大家複習。
其它新修法內容與最新考題部分,我會找時間在「行政法讀書會」Line社群 分享
加入連結 https://reurl.cc/O0KZn7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最新試題】

某國立大學助理教授,因任職屆滿8 年未升等而不予續聘。關於教師法所定申訴、再申訴
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111 佐級晉員級 行政法概要
(A) 教師對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
訴、再申訴及提起行政訴訟
(B) 學校不服申訴決定者,亦得提起再申訴
(C) 教師依教師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後,不得復依訴願法提起訴願
(D) 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D

【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必要重點】
上面這題完全在考111年憲判字第11號,包含:
(1) 大學教師之救濟方式:教師法第44條(→選項BC)
(2) 公立大學與教師間聘任關係之定性?
(3) 公立大學「解聘、停聘及不予續聘措施」之定性?
(4) 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決定之再申訴決定不服,可否提起行政訴訟?
(→選項D) 這部分還包含了兩個重要的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7 年度判字 第 89 號判決」跟
「最高行政法院106 年 6 月第 2 次決議」

以上爭點的說明直接看影片比較清楚! (這個很適合考申論題,要考申論題的同學務必了解
問題的來龍去脈)
★ 【行政法必考!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行政法會怎麼考!】第一集:
https://youtu.be/v12BuFlPl0A

★ 【行政法必考! 111年憲判字第11號 - 行政法會怎麼考!】第二集:
https://youtu.be/b53b_B6nZnM


其實111年憲判字第11號的核心問題是
「自治團體」對於主管機關之監督(涉及「自治權」)得否提起救濟?
這涉及以下兩種情形,這1-2年考試都很可能會考,大家一定要注意!!
(1) 「地方自治團體」對中央之監督得否行政訴訟? →釋字第 553 號、111 年憲判字第
6 號。
(2) 「大學」對教育主管行政機關之監督得否行政訴訟→111年憲判字第11號

祝大家考試順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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