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 esienhour: 電信業適用衛廣法? 09/15 00:04
噓 CHTWifiHinet: 紅明顯 連衛管法管什麼都分不出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居然好意思開班害人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電信業的法源依據好歹也說是電信管理法21條第3項與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第4項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如果考申論題法源寫衛管法的考生就全被你害死了 09/15 07:52
→ CHTWifiHinet: 一般人就算了 出來開班賺錢的對這種內容更應該謹惕 09/15 07:53
各位好,我是保成的呂懷德。
其實這邊原po的說法並沒有錯。
原po所引用的衛星廣播電視法在107年立法的時候,新增了66-1
同時修正的其實還有廣播電視法的50-2、有線廣播電視法的75-1
這三個條文(廣電三法)都有一樣的規定,也就是原po所引用的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這是一個很特殊的立法方式,也就是不是用組織法、而是用作用法的方式,
規範要不要訴願,而且還把法律效力擴及到其他法律上。
立法技術上是否妥適,這是一回事,但這個法律的意義是什麼,又是另外一回事
從條文來看,廣電三法以外的法律,只要原處分機關是NCC,都不用經過訴願
從立法理由觀察:
「依據獨立機關建制原則,獨立機關所為決策不受行政院或其他行政機關
之適當性及適法性之監督。故對獨立機關所為行政處分不服者,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爰規定對主管機關依本法之行政處分不服者,
應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也可以看出,立法者並沒有區分究竟NCC當下處理何種業務,畢竟不管是什麼業務
NCC在當下都是獨立機關,因此都應該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雖然原po寫出了衛星廣播電視法,而不是下面指正的電信管理法,
不過其立論依據還是一樣,也不需要更改後續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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