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5 條
Ⅰ公司之資金,除有左列各款情形外,不得貸與股東或任何他人:
①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業務往來者。
②公司間或與行號間有短期融通資金之必要者。融資金額不得超過貸與企業淨值的百分之四十。
Ⅱ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時,應與借用人連帶負返還責任;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
想請問,第二項後段「如公司受有損害者,亦應由其負損害賠償責任」的「其」是指負責人,還是負責人及借用人要連帶賠償?
謝謝各位,這個問題我有疑問很久了,網路上也找不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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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60694661.A.D49.htmlalbertekins1樓就公司跟負責人要一起連帶 08/17 08:05
→ albertekins2樓其=負責人 08/17 08:06
Kirihime3樓回樓上,應該是負責人和借用人連帶賠償+返還債務吧,怎 08/17 10:12
→ Kirihime4樓麼有公司的事,公司在這裡就是資金被掏空受損,怎麼還要 08/17 10:12
→ Kirihime5樓由他自己負責,當然是壞人董事(假設)和他朋友負責阿 08/17 10:12
leptoneta6樓後段的"其"就是前段的負責人和借用人 08/17 10:39
ptk98111077樓負責人跟借用人 不可能是公司啊 公司都受損害了 08/17 10:51
→ 本人8樓了解 謝謝各位的回答! 08/17 11:22
→ apple949樓賠償是公司負責人而已吧?覺得借用人只要還錢 08/17 13:04
m3658010樓公司法15條2項的主詞是公司負責人,後段的其也是單指負責 08/17 13:47
→ m3658011樓人,去看法條沿革和修法理由就很清楚了 08/17 13:47
→ 本人12樓欸…原來只有負責人要賠嗎 謝謝 08/17 22:18
Kirihime13樓邏輯上,就算讓借款人賠錢也沒差吧,你會不知道自己和對 08/18 11:28
→ Kirihime14樓方有沒有資金、業務往來而可為借款嗎?很顯然是明知故犯 08/18 11:28
→ Kirihime15樓,課與不利益,在公司因這段時間資金不足所受之損失由負 08/18 11:28
→ Kirihime16樓責人和外部人連帶賠償,沒什麼問題吧 08/18 11:28
→ apple9417樓那樓上是覺得40%的限制,借用人也要賠償嗎 08/18 11:38
Kirihime18樓當然可能我的推演是錯的,只是我覺得就算要他還也完全沒 08/18 16:12
→ Kirihime19樓問題,這又不是像章程那樣內部資訊,你倆有沒有往來你會 08/18 16:12
→ Kirihime20樓不知道?公司法規定有往來才能借你不知道?至於是否超過 08/18 16:12
→ Kirihime21樓40就有討論空間,公司實收資本外部人不容易知悉,這也是 08/18 16:13
→ Kirihime22樓為何多數認為你借多了一樣有效的原因 08/18 1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