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考前跟昌哥說如果有幸上榜,要用自身的能力去幫助別人並把自己
的所見所聞寫成心得貼到國考版上分享。開始動筆以後覺得版上心
得文何其多,非常努力思考該怎麼寫才能真正幫助到適合這篇心得
文的考生族群,無奈能力有限且個人敘述東西時的壞習慣就是廢話
一堆,已經盡可能精簡還是落落長,所以會拆分成幾篇貼出。已經
閱讀過版規,如果還是有所違反,再煩請通知修改,萬分抱歉以及
感謝。
二、背景:
我參加過二試3次107、109、110年(108年直接倒在1試),其中107
離上榜差了7x分而109年離上榜差了1xx分,109年放榜後有看到補
習班的廣告,內容是離上榜幾分者報名可享多少折的優惠,分成好
幾個級距有不同的折扣百分比,如上所述109年我差了一百多分,
印象中補習班的廣告最高只到差10分,於是厚著臉皮去問櫃台人員
「如果差距超過補習班的廣告那有優惠嗎?」,他笑笑反問我那同學你
到底差了幾分,誠實的告訴她以後,櫃台人員臉瞬間垮掉冷冷的說,
「噢,沒有喔,以補習班的廣告為準」然後就不再搭理我了,真的
是好氣又好笑,OS:我很爛可是我很想補習阿…而且不正因為我這
麼遜才更需要補習嗎(QQ),講這段故事真的只是想鼓勵還在準備考
試的大家,你看我差這麼多,多到被補習班櫃台嫌棄都可以了,你
們跟我相比之下距離上榜真的近了非常多!加油!
三、心得:
[總則]
服用方式:每一個標題的下方都會直接先貼上小結,可以把他理解為
懶人包,以節省寶貴的時間,當然,在面對考試心慌慌就是單純想聽
聽我的心路歷程來沉澱的考生也是非常歡迎全部閱讀
(一)不要害怕自己不知道問題的正確答案:
*小結:遇到不太會的爭點要做的是冷靜下來,認真的把所學的應用
出來,寫出一個你當下能力所及最棒的答案就對了!
高中以下的考試題目幾乎都需要考生明確的知道答案才能答對,所以
在大學階段前長達12年的上萬次考試過程裡,已經在無形中讓考生
習慣了這種印象,只要看到題目無法迅速反應出答案,內心就會產
生「慘了,GG了」的心態,而瞬間失去了信心。
然而在司律的考試很多時候爭點是沒有正確答案的,出題者會就考生
的論理及所得結論一併給分,所以在考選部釋出的解答中可以看到老
師多次指出,即使答案與出題者所預設的相同,但論理矛盾有錯誤仍
然不會得到太好的分數;反之,縱使答案與出題者所預設的不同,但
論理沒有矛盾,反而還可以得到一定的分數,甚至是不差的分數。
呼應到一開始的標題,不要害怕自己不知道問題的正確答案,真正擔
心的是打開考卷一看到自己不太會或者是沒看過的爭點就心態炸裂胡
亂作答甚至是放棄作答。
109年二試的民法(二)第二題,有不少前輩的心得文中指出,自己看
到也是完全傻掉,只好開始抄法條,沒想到意外得到了高分,在該題
的評分要點中老師也說明,「題旨所涉條文不多,均在所附民法及家
事事件法有限範圍內且集中,依題目內容查找容易,條文內容明確」,
而當時我就是看到題目腦中登的一聲直接空掉,接著陷入慌亂胡亂作
答。大概就是評分要點中老師所謂「應考人顯未看清題目及法條內容,
錯誤適用條文,答題未針對題意,以致答題內容錯誤及雜亂。」
的人。
因此110年度的民法(一)第二題,我原本天真的以為在一試先以選擇
題測驗而二試申論題單一考科縮減題目拉高配分的制度底下遺產繼承
問題應該會出在一試而逐漸消失在二試的命題中,因此二試前完全沒
有複習這個部分,然而,打開考卷看到題目的瞬間直接呆住,然而有
了過往的前一年度的經驗,我很快的冷靜下來,開始翻閱法條努力作
答而不是像過去一樣心態炸裂毫無組織章法的亂寫。
延續第1點,再開展第2點的說明。既然看到不太會的爭點要冷靜下
來慢慢推理作答,勢必在該題會花上比較久的時間。理論上而言,假
設考生必須要在60分鐘內寫完3題,原則上會平均分配做答時間(20
分鐘)。然而如前所述,被突襲的考點必須冷靜下來慢慢思考分析以完
成作答,比起熱門考點勢必需要更多的時間,所以如果考生在面對自
己較有把握的題目時能節省越快寫完絕對是一個有好無壞的事情,因
此第2點就是要說明這個部分。
二、事前整理背誦模板:
*小結:針對一些常見的爭點提早準備模板可以節省出時間來處理較冷
僻或者是沒有準備到的爭點。
直接背出模板的速度相比經過思考才寫出答案所花費的時間完全不是
同一個量級。如果對於很基本的東西能直接不假思索的默寫出來,對於
陌生或困難的問題自然就有更多時間慢慢推理論述。
如果以民法舉例,要考司律二試的考生,對於借名登記這種考猜常客的
爭點應該是非常的熟悉,一看到爭點在測驗這個內容,馬上背出以下內容。
(1)無權處分說:98台上76號、學說見解「優勢風險承擔原則」
(2)有權處分說:106年3th民決、學說見解事前嚇阻不法借名登記的
最後手段
(3)個人意見:考生採取無權處分說,雖然借名登記實務上確實多基於
不法目的,然而並非全部。此外,縱使採取有權處分說能有效達成
事前嚇阻的目的,亦不能合理解釋為何惡意的第三人可因此受有利
益。並且就法律的公私法性質、目的有別而言,或許可以將嚇阻不
法借名登記的任務交由行政法完成,以達成法律間的水平整合。
觀察這幾年的司律考題,其實每年都有相當比例的考古題,因此勤練考
古題是幾乎每一篇心得文跟補習班老師都強調的事情,而把考古題練熟
,萬一當年度的考試考出來,直接把事前整理好的內容複製貼上就可以
趕快往下一題邁進。
曾經有學弟問我「大多數人閱讀的書籍就那幾本;報名的補習班就那幾
家,大家都背出同樣的東西老師為什麼要給你高分?」關於這個問題我
的理解是,司律考試只要每一科都能拿過半的分數就會上榜,所以背出
大家都會的內容代表你該科目的程度具備50分的實力,而這個50分
是你的低標,每一科目至少都必須要到達這個標準。接著在自己相對擅
長的幾個科目中,得到將近60甚至是70分的水準就很有望上榜了。反
過來說,當大家都會的東西你卻寫不出來豈不是大大的扣分。
3.題幹的每一句話都可能很重要,盡量不要太輕易的放過其中的內容:
*小結:一些看似很普通的描述都可能有配分,當要略過某些考題文字
的時候先在內心踩個煞車,double check後再放心的略過。
有不少的老師都表示,出題目的時候是先射箭再畫靶。因此我們可以知
道考題出現冗言贅字的機會是相對低的,因為老師會用考題的描述來包
裝他想測驗的爭點,包裝完欲測驗的爭點以後原則上就不會再有其他的
多出來的文字敘述了。(或許可以用包禮物來理解,禮物已經包好了就
不會再去書局購買額外的包裝紙了)
以刑事訴訟法舉例,109年度司律二試的考古題第一小題:甲、乙離婚
後,乙先提出告訴,再委任律師提起自訴。比較容易看出來的公、自訴
競合的爭點,而甲乙離婚後再提起的自訴有無合乎刑事訴訟法321條的
規定也是一個有配分的點,考試評分要點中也明確指出此部分是有配分
的。
因此在110年的司律二試中,民法(一)第1題的第3小題中系爭債權債
務關係當事人為乙、丙而清償債務的人為甲,這部分就要簡單討論一
下民法第311條第三人清償,如果內心覺得太理所當然認為既然題目都
說第三人清償完畢那債權已然消滅,便直接就買賣不存在債權之契約效
力討論,就會因為沒寫到這個小點而被扣分,這是我基於109年二試教
訓所學並展現在110年二試的實際經驗。
---------------------------------------------------------(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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