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111司律刑訴國考
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
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
B.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
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C.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
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
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D.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
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
答案:D
請教選項C有刑事訴訟法哪一個法條依據嗎?概念應該跟相互詰問差不多,但找不到法條依
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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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n41221122樓165I、154II、155II 08/20 16:55
→ 本人3樓一開始我也是想到165,但刑訴法並沒有違反165不得採為 08/20 21:37
→ 本人4樓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的規定 08/20 21:37
wayianshi5樓不是違法,是沒有踐行165的宣讀或告以要旨等於沒有經過 08/20 22:09
→ wayianshi6樓155II的合法調查 08/20 22:09
ntnusleep7樓刑訴159 08/20 22:10
→ 本人8樓若「宣讀」或「告以要旨」為調查的一環,W大的解釋好 08/20 22:38
→ 本人9樓像有通喔 08/20 22:38
→ Banridi10樓審理程序有一段審判長念經般把證據全部提示的過程 08/21 06:39
→ 本人11樓謝謝各位 08/21 07:41
juniorpenny12樓伯樺老師的臉書粉絲專頁昨天剛好有解這題,可以參考 08/21 10:37
→ juniorpenny13樓一下 08/21 10:37
→ 本人14樓謝謝j大喔! 08/21 10:59
→ ntnusleep15樓謝謝j大 08/21 1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