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向友人乙恐嚇取財多次,經檢察官以甲有恐嚇取財之習慣,依法提起公訴,除指明甲不
顧朋友道
義,向乙恐嚇取財,應量處重刑外,並請求宣告強制工作。法院審理中,甲坦承未經同
意而拿走財
物,但否認有不法所有之意圖,亦否認有竊盜之惡習,且堅稱:「乙並非其好友,平日
常藉故予以
羞辱」等語。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甲就被訴恐嚇取財之事實,不負證明其不存在之舉證責任
(B) 甲與乙究竟是否好友,涉及科刑情狀之輕重,屬嚴格證明之對象
(C) 甲有無不法所有之意圖,屬於犯罪事實之內容,須經嚴格證明
(D) 甲有無恐嚇取財之習慣,係強制工作之基礎,並非以自由證明為已足
答案:B
問題:為何選項B的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反而對人身自由限制較輕微的強制工作靠自
由證明還不夠?
祝各位本週六即將登場的一試順利通過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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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9535469.A.F08.html→ CCWck1樓會影響到犯罪成立的才要嚴格證明吧 08/03 22:26
sky23271892樓自由證明係指使用之證據,其證據能力或證據調查程序不 08/03 22:31
→ sky23271893樓受嚴格限制。而法院可就調查證據的方法與程序,享有較 08/03 22:31
→ sky23271894樓為充分的選擇自由,原則上可以使用所有的證據資料來證 08/03 22:31
→ sky23271895樓明。好友關係的證明有需要那麼嚴格? 08/03 22:31
CCWck6樓107台上2198 08/03 22:36
→ CCWck7樓倘為單純科刑情狀之事實,諸如犯罪行為人之生活狀況、犯罪 08/03 22:36
→ CCWck8樓行為人之品行、犯罪時所受之刺激、犯罪後之態度等等,則以 08/03 22:36
→ CCWck9樓自由證明為已足。 08/03 22:36
steverxxx10樓一試你就記程序事項自由證明 犯罪事實 08/03 22:40
→ steverxxx11樓嚴格證明就好 08/03 22:40
→ 本人12樓B為程序, D為犯罪事實? 08/03 22:44
leptoneta13樓好友與否根本不重要 08/03 23:39
a2339508014樓有學者批評科刑只須自由證明即可 08/03 23:42
ghoul12515樓D選項或許是因為強制工作雖然不是刑罰,但有濃厚自由刑 08/03 23:59
→ ghoul12516樓的色彩,對人身自由的限制跟受刑人無異。 08/03 23:59
sky232718917樓判斷D比判斷B更需要嚴謹的證明,原po先記結論吧,以後 08/04 00:11
→ sky232718918樓回頭看,這種問題都是膝反射秒殺的送分題,難的還在後 08/04 00:11
→ sky232718919樓頭呢... 08/04 00:11
→ Audien20樓甲跟乙是不是好友跟犯罪事實無關 08/04 01:56
→ ikariamman21樓強制工作跟幾乎跟刑罰一樣耶 我看你要+365了 08/04 12:32
wcc022022樓對了,離題一下,強制工作已被宣告違憲,溫馨提醒 08/04 12:44
→ 本人23樓違憲!感恩 08/04 16:34
→ 本人24樓強制工作不是下班回家?難道是要關在裡面? 08/04 16:36
→ Kirihime25樓除卻實體事項,都不用嚴格證明,不然法院一個案子可能要 08/04 17:25
→ Kirihime26樓審10年 08/04 17:25
wcc022027樓強制工作男性在台東的泰源技能訓練所,女性則在高雄女子 08/04 17:55
→ wcc022028樓監獄;表面上說不是刑罰,但實質上越來越接近刑罰,這也 08/04 17:55
→ wcc022029樓是違憲理由之一,違反憲法明顯區隔原則。 08/04 17:55
→ wcc022030樓強制工作是不能隨意離開的。 08/04 1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