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開車,見路邊妙齡女子,出於強制性交犯意強拉該女子上車,行駛至離市區遙遠的山區
後,再強灌該女子烈酒,見女子酒醉,性交得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強拉女子上車,為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與後續強灌女子烈酒,皆是違反該女意願
方法而為性交,故僅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B)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C)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使女子酒醉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應成立刑法第225 條乘機性交罪
(D)甲強拉女子上車,非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應成立刑法第 302 條妨害自由罪;強灌女
子烈酒,才是強制性交行為的著手,且以酒類犯之,應成立刑法第 222 條加重強制性交罪
答案為B
疑問:強灌酒類導致酒醉,為何沒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222條第3款的問題?
222條3款與225條之差別,是否在於犯人是否施用強制力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
?
麻煩各位先進抽空解惑
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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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ber501162樓刑法222條第3款的加重事由係指本身就有精神或心智狀態 06/30 16:01
→ saber501163樓有問題者,方成立 06/30 16:01
→ saber501164樓如精神障礙,小兒麻痹等等 06/30 16:01
→ saber501165樓而強灌烈酒該當刑法221條的強暴或違法其他意願之方法 06/30 16:01
→ saber501166樓而性交者 06/30 16:01
→ saber501167樓係因原本沒有酒醉,是加害人強暴女子灌輸烈酒,才讓女 06/30 16:01
→ saber501168樓子酒醉而被性侵 06/30 16:01
→ saber501169樓若女子本來就酒醉,加害人乘機性交 06/30 16:01
→ saber5011610樓才構成乘機性交罪 06/30 16:01
saber5011611樓因為此時的女子因為酒醉的關係,而不能抗拒 06/30 16:04
→ saber5011612樓簡單來說 06/30 16:06
→ saber5011613樓225的乘機性交罪 06/30 16:06
→ saber5011614樓本身酒醉導致不能抗拒 06/30 16:06
→ saber5011615樓亦或者 06/30 16:06
→ saber5011616樓車禍受傷,因疼痛或骨折而不能動彈 06/30 16:06
→ saber5011617樓他人趁機來侵犯自己,此刻被害人屬於不能抗拒的乘機 06/30 16:06
→ saber5011618樓性交 06/30 16:06
→ skybrest19樓推 06/30 16:42
Kamehame20樓221跟225最簡單的分法是相對人陷入不能或無法抗拒的原因 06/30 17:20
→ Kamehame21樓是不是行為人造成的 如果是像這題被害人是因為被甲灌酒 06/30 17:20
→ Kamehame22樓直接排除他的意思自由 所以該當強制性交的強制行為 06/30 17:20
→ Audien23樓乘機不會是行為人造成的 06/30 18:10
→ skybrest24樓推 06/30 18:55
→ skybrest25樓推 06/30 20:55
axiaok26樓感謝分享 07/01 12:59
Welveres27樓推推 07/04 1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