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早安!
90年司法特考
甲有一子乙,乙未婚但曾認領一非婚生子女丙。乙死亡後,丙繼承乙之遺產。乙死亡之十
年後,甲於血型血液檢驗中,發現乙、丙間並無血統關係之聯絡,乃否認丙為乙之子女,
進而主張丙應返還所繼承之遺產。試問:甲之主張是否有理由?
有關甲請求丙返還遺產部分,書上多以767條物上請求權作解答,請問為何不用179條的不
當得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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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50074022.A.1F7.html→ Hengs1樓應該無理由吧,因為認領的子女其權利等同婚生子女。自然有 04/16 12:17
→ Hengs2樓權利繼承遺產 04/16 12:17
→ Hengs3樓,如有錯誤請指教 04/16 12:17
→ 本人4樓題目已說無血緣,有才可以認領 04/16 12:46
→ motinger5樓契類無物不侵 04/16 15:01
→ 本人6樓m大可以再多開示嗎? 04/16 15:19
yuefan7樓淺見以為,請求權如學說所述,有順序之分,契類…..這其實 04/16 16:39
→ yuefan8樓很直觀,因為雙方有訂定契約,一定是先按照契約主張其權利 04/16 16:39
→ yuefan9樓,之後一些法定之債其實我個人覺得還好,但依照其特性,如 04/16 16:39
→ yuefan10樓侵權行為主要在請求損賠,不當得利主要在調整完法律上原因 04/16 16:39
→ yuefan11樓的財貨變動,或許也有一定順序的問題,不過順序是一回事, 04/16 16:39
→ yuefan12樓請求權競合是一回事,很多時候會同時有多個請求權可以主張 04/16 16:39
→ yuefan13樓,在少數有法律分際的問題以外(如契約當中的履行利益跟侵 04/16 16:39
→ yuefan14樓權行為競合),基本上都會構成請求權競合的情況,這題也不 04/16 16:39
→ yuefan15樓例外,基本上會構成767、179、184(有主觀要件)…等請求 04/16 16:39
→ yuefan16樓權競合,會只說767原因不外乎是該請求權為物權請求權,具 04/16 16:40
→ yuefan17樓有對世效,故在可以請求767的情況下,會優先行使767,大概 04/16 16:40
→ yuefan18樓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04/16 16:40
→ NL5441519樓個人認為179也可以主張啦,不寫的原因我不曉得,或許作 04/16 16:48
→ NL5441520樓者認為有180條3款的情勢(? 04/16 16:48
→ NL5441521樓更正:180條1款 04/16 16:48
→ 本人22樓謝y大,這可能是原因之一,但在雙方明確下,是否有需要 04/16 16:52
→ 本人23樓論及“對世效”? 04/16 16:52
→ 本人24樓謝N大,但後來發見無血緣也是履行道德上義務? 04/16 16:59
yuefan25樓確實,如果只有兩個人,其實179或是767沒什麼差別,都可以 04/16 17:42
→ yuefan26樓實現甲的權利,真的要說,大概就是訴訟法上舉證事項的差別 04/16 17:42
→ yuefan27樓,至於如果有第三人,那179跟767可就天差地別了…… 04/16 17:42
lb5728樓時效 04/16 17:44
NL5441529樓本題要討論不當得利的話,應為非給付型不當得利(利益之 04/16 18:30
→ NL5441530樓移轉非自己所為),所以不會有180條1款適用。我在猜作者 04/16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