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間接正犯以利用人之特殊身分跟被利用人成立,以上為我國實務見解,但學說是說倘
若被利用人沒有該特殊身份則無法成立間接正犯,但今天看到老師講解的題目為假設利用人
乙沒有公務員身分去利用甲去收受賄賂,因乙欠缺公務員身分因此只能形成教唆犯。想請問
上面的見解是學說見解嗎?依照實務見解可以擬制公務員身分形成間接正犯嗎,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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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8379396.A.CFB.htmlkenbuy1樓依照司法院字第785號應該可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0:03
kenbuy2樓不過你提到利用無身分者實行純正身分犯,好奇問一下不是 03/27 20:10
→ kenbuy3樓應該共同參與才論教唆嗎?純正身分犯的間接正犯印象中不適 03/27 20:10
→ kenbuy4樓用犯罪支配論 03/27 20:10
→ 本人5樓老師假設的題意是乙叫甲去收錢,所以我也不清楚到底是 03/27 20:27
→ 本人6樓不是共同參與 03/27 20:27
→ MrCh07樓通說是乙因爲沒有公務員身分而不成立正犯,僅能成立共犯, 03/27 21:02
→ MrCh08樓但因為沒有正犯不法可供從屬(甲無故意)不成立本罪 03/27 21:02
→ MrCh09樓實務是透過31條的 法理 擬制乙為正犯 03/27 21:02
→ MrCh010樓但如果是214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實務就認為是213條間接正犯 03/27 21:05
→ MrCh011樓的明文化了~ 03/27 21:05
Kamehame12樓首先 學說多數說認為 要成立間接正犯係採犯罪支配理論 03/27 23:14
→ Kamehame13樓但在意圖犯、己手犯、義務犯(包括純正身分犯)並不是 03/27 23:14
→ Kamehame14樓用犯罪支配理論 所以只能成立共犯(幫助教唆) 03/27 23:14
→ Kamehame15樓但實務都直接用31條一項擬制身分給她 所以依實務見解可 03/27 23:15
→ Kamehame16樓以成立間接正犯 03/27 23:15
Kirihime17樓這個東西真的很亂, 03/28 08:42
→ Kirihime18樓首先純正身分犯如果採間正形式,學說上主張利用人必須有 03/28 08:42
→ Kirihime19樓身分,否則就只能成立教唆,但特別的點是公務登載不實和 03/28 08:42
→ Kirihime20樓使公務登載不實,惟實務全部都丟31條擬制 03/28 08:42
→ Kirihime21樓其次剛剛說的使公務登載不實和公務登載不實的關係也是實 03/28 08:42
→ Kirihime22樓務和學說吵很兇的問題,就是實務認為使公務登載不實就是 03/28 08:42
→ Kirihime23樓無身份之人利用有身份之人成立純正身份犯時可以處罰間正 03/28 08:42
→ Kirihime24樓的「特別規定」,但學說的理解則是,這是成立教唆犯原則 03/28 08:42
→ Kirihime25樓的例外規定 03/28 08:42
→ Kirihime26樓最後,根本的問題在31條就是個智障法條,一切的問題都從 03/28 08:42
→ Kirihime27樓這裡開始,台灣首創獨步全球 03/28 08:42
→ sinksink28樓其實也不算我國首創,因為這鬼梗立法源頭來自德國梗遠目 03/28 18: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