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魯為了銘謝PTT國考版的前輩與後進的指教,
因此手邊有自製兩個word檔,
分別是行政程序法、行政罰法、行政執行法的口訣,
內容絕大部分是本魯自創的,有少部分是擷取阿摩上的,
(阿摩上有個口訣達人 "三七我撿豬" 正是本魯本尊 )
若有興趣光速記憶的版友可站內信,
留下您的 e-mail 向本魯免費索取,
逾 3/31 就不再受理 !
(本魯相信各位未來公職人員的人格,不會拿去販賣!)
隨便擷取兩段來聞個香。
-----第一段----------------
行政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口訣:鎮定驚人書法= 正定經人書法】 (對應到< >裡的字)
1.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者。
2.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之事實,不能獨自調查者。
3.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者。
4.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5.執行職務所必要之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者。
6.因<法>律上之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者。
【口訣:德政;應防拳法 = 得正;應妨權法】
(去年高考有出,也有被申請疑義)
<得>拒絕職務協助 = 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者。
<應>拒絕職務協助 = 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之執行、
非其<權>限範圍、依<法>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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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段--------------------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口訣:主人附濟簽字】
1.<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2.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
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
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
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不含處分相對人的職業!!)
3.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4.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5.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6.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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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1:word檔可能因為版本不同造成版面扭曲,請自行調整。
PS2:若有修法,請自行修正。
PS3:本魯駑鈍,若註解之處有錯誤或錯別字,請自行略過及體諒。
PS4:若本魯回信太慢,請見諒。並不是一直都在電腦前面囉。
本魯另有自創地方制度法、地方稅法通則、財政收支劃分法等的實用口訣,
可聞香一下。
地方制度法第79條:
解除職務,適用於地方行政首長、村里長、地方民意代表!
解除職務要件:
(口訣:校內組一期太保,奪互助金,指責他==簡化==>效內組期保奪戶助職他)
1.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或經法院判決選舉無效確定,致影響其當選資格者。
2.犯<內>亂、外患或貪污罪,經判刑確定者。
3.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4.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
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未執行易科罰金或不得易服社會勞動者。
5.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者。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
6.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7.<戶>籍遷出各該行政區域四個月以上者。
8.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9.有本法所定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之情事者。
10.依其<他>法律應予解除職權或職務者。
然而,本魯深怕因此會塑造民政的對手,所以地方自治就暫且藏了一手。
若您是大X海的學員,可以向彰化員林班索取看看,
本魯有提供給輔導員主任。
(但本魯並非完全建議補大X海,亦不是替他們打廣告就是,
只是單純想分享給該補習班考民政的學員。)
若此文有違反版規,請版主刪除,
再次感謝各位前輩和後進。
本~~魯~~上~~榜~~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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