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83年台上字第 190 號 民事
裁判日期:民國 83 年 01 月 28 日
要 旨:
既因錯誤而將非買賣標的土地移轉登記與買受人,縱然無法依錯誤之法理
撤銷意思表示。惟因錯誤造成之物權行為,買受人取得非買賣標的土地,
應認為無法律上之原因而受利益,致出賣人受有損害,自應返還其利益。
================================================================
在王澤鑑老師的<不當得利>書中,針對此判決補充:「應注意的是,在此
情形,買受人應返還的所受利益非土地所有權,而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或
土地的占有。」
這邊讀起來有些困惑。因物權行為錯誤,土地已經移轉登記至買受人名下,
在外觀上買受人就是土地所有權人。那麼基於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的利益,就
直接說是土地所有權不就好了嗎?為何強調僅是土地所有權的"登記"?
請問大家,謝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00.11.16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642411960.A.088.htmlscropio11901樓民法758 01/17 18:11
BlueANSI2樓不動產因登記生(物權)效力,返還不動產所生利益自應 01/17 18:28
→ BlueANSI3樓依767I中段塗銷登記並且返還該不動產(放棄占有)。 01/17 18:28
BlueANSI4樓此處利益應指不動產因登記而生之所有權而有自由使用、 01/17 18:33
→ BlueANSI5樓收益、處分等權能。 01/17 18:33
LinBurro6樓移轉的土地不是買賣契約標的,並沒有讓與合意,所有權 01/17 19:05
→ LinBurro7樓不因此移轉予買受人,買受人只取得登記利益,故所返還 01/17 19:05
→ LinBurro8樓者為所有權的登記,而不是所有權本身。 01/17 19:05
可是物權行為錯誤卻不具備撤銷要件(因表意人過失),物權行為不就仍有效嗎?
muaci9樓無因性目的是交易安全,這邊是買賣雙方關係 01/17 20:06
LinBurro10樓法律行為所需具備之生效要件眾多,包含意思表示健全無 01/17 22:57
→ LinBurro11樓瑕疵,標的可能、妥當、適法等等,必須全部具備,法律 01/17 22:57
→ LinBurro12樓行為方為有效。本案意思表示雖有瑕疵,惟不符撤銷要件, 01/17 22:57
→ LinBurro13樓固然不得以意思表示錯誤為由予以撤銷,然法律行為並非即 01/17 22:57
→ LinBurro14樓為有效。按契約行為必須當事人間意思合致方為有效,倘 01/17 22:57
→ LinBurro15樓物權行為之標的彼此不一致,該物權行為仍為無效,故所 01/17 22:57
→ LinBurro16樓有權不因此移轉。 01/17 22:57
yuefan17樓 01/17 23:33 → yuefan18樓其實我原本也跟Lin大認知的一樣,認為所有權並沒有移轉, 01/17 23:33
→ yuefan19樓不過陳聰富老師在他的民總是這樣寫的…我好亂 01/17 23:33
eeagent20樓你可以有依據討,但不見的討的到 01/17 23:53
ptk981110721樓樓上幹嘛噓@@ 01/18 08:44
leptoneta22樓不動產轉移所有權需合意、書面、登記 本案欠缺合意 01/18 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