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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懶惰成習、犯組織罪強制工作3法 大法官宣示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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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有「強制工作」規定,引發一罪二罰、侵害人性尊嚴、人身自由爭議,包括「抗議天王」柯賜海和數名法官聲請釋憲。大法官今作出釋字第812號解釋,認為相關法條違反比例原則、明顯區隔原則,與憲法保障人身自由意旨不合,即日失效。
司法院長、大法官主席許宗力表示,現受處分人與受刑人幾無二致,且以刑法第90條「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強制工作3年為例,但犯罪特別預防的目的與手段並不應只有不下於徒刑的強制工作為之,且強制工作後再服徒刑,技能可能也用不上了。
2001年時,大法官曾就「組織犯罪條例強制工作之規定違憲? 」作出釋字528號解釋,當時認為設強制工作的規定,是藉以補充刑罰不足,協助更生人再社會化,未違憲。本次的聲請律師們認為,受限於技能訓練所的人力、空間與資源,不是每位強制工作受處分人都有機會能參加技訓班,使得他們在實施作業上「與一般受刑人無異」;若以「強制工作」為名但實質內容與徒刑相同,已違反憲法一罪不二罰原則。
大法官併案審理39件聲請案,聲請人除人民、法官外,還有最高法院刑事第一庭,討論刑法第90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3項等規定。柯賜海因犯偽造私文書罪遭判刑,強制工作3年,憲法法庭10月12日形言詞辯論時,他稱在泰源技訓所「含恨、含淚」摺了3年紙蓮花,指刑法刑度太低可以重新立法,而不是要求強制工作。
聲請人的律師們認為相關規定侵害人民工作權,並稱「工作權的積極內容是自由選擇從事特定職業,消極內容則是『不從事職業的自由』」。律師李艾倫說,有當事人原本是學「打字」,後來因人數限制,最後只能和大家一起縫漁網,受處分人和受刑人根本沒有差別。聲請人律師王炳人表示一些詐欺犯都有工作、很有錢,跨國詐騙、出資設機房是要「更有錢」富貴險中求,卻得強制工作。
法務部次長蔡碧仲質疑聲請人到底有沒有去看過技訓所?蔡說,強制工作有拘束人身自由與保安處分兩意義,「不區隔」是因為受處分人少,例如高雄女監只有4個受處分人。蔡對「有錢人行詐」卻不想強制工作的例子相當不贊同,指強制工作是要培養正確的工作觀念、習慣,詐欺犯想著「馬無野草不肥」甘冒法紀,卻怕「送中」,原因國人都了解。
台大法律學院教授許恒達曾在「論保安處分之強制工作」一文中指出強制工作是實務上運用最多、最廣的保安處分,但也質疑什麼樣的情況才稱得上「有犯罪之習慣」?什麼樣的犯罪人是「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強制工作是否真正發揮預防犯罪的實際效果?如果預防功能有限,是否應該廢除或修正強制工作的相關規範?
為了解實際執行狀況,15名大法官中有12人在10月29日前往泰源技訓所考察。
來源:
https://udn.com/news/story/7321/5952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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