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證交法26-3 II

國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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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證交法26-3 II規定不適用公司法27 II,可是兩法條明明就一模一樣樣,為何還說不
適用呢?還是說倘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代表人得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
故而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謝謝各位!

1.證Ꜳ6-3 II
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
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
2.公Ꜳ7 II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代表人有數人時,得分別當
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及監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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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Wck1樓公開發行公司 12/10 10:10
amloner2樓多了除書 12/10 14:30
本人3樓有無實例主管機關讓政府同時擔任董事及監察人?國營? 12/10 18:29
creative4樓公司法101年1月4日增訂但書「但不得同時當選或擔任董事 12/10 20:56
creative5樓及監察人」之規定。不然以前都是證交法規範的比公司法 12/10 20:56
creative6樓嚴格,改完後兩邊才一致的 12/10 20:56
wakke7樓不論主體,原則例外都不同,怎麼解讀成一模一樣的啊?蠻強的 12/10 21:40
本人8樓主題當然知道一個是限定公發,而原則跟例外也自己在問 12/10 23:49
本人9樓題裡說明了,這樣也能酸的,考試準備的還順利嗎?休息 12/10 23:49
本人10樓一下對眼睛有幫助喔! 12/10 23:49
leptoneta11樓這是立法史的結果 12/11 00: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