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申報所得來源

海外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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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國稅局如何認定海外所得的來源?
例如:某甲五年前將
NT 1000萬換成美金匯至美國券商,
這期間曾ACATS股票(轉換交易券商)
五年後股票市值變成 NT 2500萬,
今年因買房需要資金,
所以將美股賣出匯回30萬USD
(券商的statement顯示已實現損益為30萬USD)

為了避免申報超過750萬
請問隔年報稅時該如何證明
匯回的30萬USD(約等同NT 1000萬)
NT 500萬是 成本,
NT 500萬是 賣股票獲利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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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ze1樓已實現損益為30萬美元,那你就要報30萬美元。不想報那麼多 12/30 16:56
daze2樓,你就不要全部一次實現。 12/30 16:56
sonnyc3樓既然要謊報了 你可以p圖statement 12/30 17:01
ken8120254樓獲利實現時認定 12/30 17:10
latw5樓怎麼認定,在這邊問只會要你乖乖報稅,爬爬前面的文章後自 12/30 17:28
latw6樓行體會 12/30 17:28
本人7樓這1000萬全部報“成本”,損益報0(不提供statement)。明 12/30 17:42
本人8樓年以後匯回再申報成獲利,這樣可行嗎? 12/30 17:42
bnn9樓沒提列你當初的成本證據純憑你空口說 到時候就是被當成本0 12/30 17:51
bnn10樓你當然可以這次全部用掉你的成本文件額度 也就是以後成本0 12/30 17:53
bnn11樓只要你明年的實現還在免稅額裡 成本0 還是可以不被扣稅 12/30 17:54
ohyakmu12樓看你要不要認真報而已啊,你當初有購買成本紀錄,即使你 12/30 17:57
ohyakmu13樓轉到其它券商再賣出,你不想認真報就 12/30 17:57
boombastick14樓想怎麼報就怎麼報囉 12/30 18:03
abyssa115樓無法證明成本的可以抓八成當成本看看? 12/30 21:33
abyssa116樓如果無法舉證實際成本費用者,則依海外所得申報要點之規 12/30 21:33
abyssa117樓定,不動產可按實際成交價格之12%計算所得額,有價證券 12/30 21:33
abyssa118樓可按實際成交價之20%計算所得 12/30 21:33
heavenbeyond19樓其實,又不是什麼幾十億上百億的大金額,你隨便報報 12/30 23:32
heavenbeyond20樓就好,國稅局看到你申報就很開心了,不會去刁難你。 12/30 23:32
Heedictator21樓e 12/31 00:04
aria052022樓搞不好可以試試看ACATS回台灣XD 12/31 00:40
hahalex23樓借問板上,如果今年對帳單已實現300未實現500,海外所得 12/31 02:21
hahalex24樓只管已實現嗎? 因為想一次回台灣,想確認未實現到底會 12/31 02:22
hahalex25樓不會課稅。 12/31 02:22
jerrychuang26樓不懂耶,你的股票從1000漲到2500,代表漲了2.5倍。如 12/31 06:09
jerrychuang27樓果你只需要30萬資金,只要賣30萬,成本12萬,獲利18 12/31 06:09
jerrychuang28樓萬。而且你進行卷商轉換後,成本不是變成0呀,應該是 12/31 06:09
jerrychuang29樓你轉換的這一批股票的平均成本吧。 12/31 06:09
jerrychuang30樓還是你其實賣了50萬,成本20萬,獲利30萬。這樣你卷 12/31 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