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台灣的 《所得稅法》 及 《海外所得課稅規定》,我們來分析上述四種情況是否需要
繳稅。
台灣海外所得課稅規則:
台灣目前採屬人主義,即台灣稅務居民 需申報全球所得。海外財產交易所得 屬於海外所得
,若 年度海外所得超過 100 萬元台幣,需納入 基本稅額(750 萬元以下免稅)。匯回與
否不影響是否需要課稅,課稅標準是「交易是否產生所得」。
四種情境分析
1 投資美股成本 1000 萬台幣,今年市值仍是 1000 萬,賣掉全額匯回台灣
沒賺錢,無資本利得,不需要繳稅
2 市值漲到 5000 萬,每年賣 200 萬匯回台灣
關鍵點:交易是否有所得
假設 原始成本 1000 萬,累積漲幅 4000 萬,即使每年只賣 200 萬,這 200 萬
可能包含部分「成本 + 利得」:若當年賣出的 200 萬內含利得超過 100 萬,則需納入基本稅額。
若當年資本利得未超過 100 萬,則無需繳稅
3 市值漲到 5000 萬,全數賣掉,每年匯回 200 萬
關鍵點:是否一次認列所得
若 一次賣掉 5000 萬,則 應認列當年度的資本利得(5000 萬 - 1000 萬 = 40
00 萬),即使分年匯回,課稅年度仍是賣出當年。若當年海外所得 超過 100 萬,且總額 超
過 750 萬,則需要適用基本稅額制,可能需繳 至少 20% 的稅
4 市值 5000 萬,全數賣掉,不匯回台灣
是否匯回不影響是否課稅,重點是「有無交易所得」。與情境 3 相同,賣出後
4000 萬的資本利得即被認列,若超過 750 萬則適用最低稅負制,需課 20% 基本稅額
複委託 vs. 海外券商 (如 IB 盈透)
複委託:
透過台灣券商(如元大、富邦)下單,交易在 台灣券商的名義 進行,通
常 券商會代扣繳部分稅金,但仍須自行申報海外所得。
海外券商(IB、TD Ameritrade):
直接持有海外券商帳戶,台灣政府 無法直接監控 交易,但 仍須誠實申
報,若被查到未申報,可能面臨補稅及罰款。賣出時無稅款代扣,但需計入台灣年度海外所得。
規劃建議:
逐年分批賣出,每年控制利得低於 100 萬,避免進入 最低稅負制。利用
夫妻或家人分散所得,降低個人申報額度。使用海外券商(IB)有較大申報彈性,但仍需誠實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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