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小弟最近考慮美股稅務問題(海外券商)
1.國內收入加上海外收入未達670萬,海外收入部分不須額外繳稅
2.海外投資所得以已實現損益(需要賣出)計算
3.每年尾未達免稅額670萬時,可以先賣出美股(達成實現損益),再重新買入美股
使用該年度海外免稅額度,分散每年的已實現損益,避免累積造成
之後某年度已實現損益過大,需多繳稅
4.若年初海外券商A ACATS轉移至海外券商B,年尾轉移的美股上漲,如果未賣出,
增加的部分為未實現損益
以上如有錯誤,還請各位不吝指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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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Foreign_Inv/M.1636270141.A.D40.htmlburnoutlove1樓我也想問節稅,每年一賣一買都不考慮股息喔 11/07 15:34
→ burnoutlove2樓我就是想長期投不動啊,而且賣掉就一定能原價買回嗎? 11/07 15:35
→ burnoutlove3樓賣出後的可以直接當成本,還是一定要匯回台? 11/07 15:38
我的理解是賣出後可以直接當成本買入繼續投入,沒有一定要匯回台
至少有報過稅,以後如有資金需要匯回台使用,這樣資金沒有稅的問題
→ abyssa14樓股息要領到超過670萬很多的狀況 就超出我理解範圍了 11/07 15:52
daze5樓以VT來說,一賣一買的spread在0.01%左右。一賣一買之間只差 11/07 15:59
→ daze6樓幾秒鐘,原價買回或股息,通常不會是很大的問題 11/07 16:00
daze7樓話說用期貨拿槓桿,有一個問題是轉倉時會全數實現資本利得。 11/07 16:05
cathyjordan8樓未實現損益不需要報稅….. 11/07 16:59
countrier9樓第一點國內加國外所得超過六百七也不一定要繳海外所得 11/07 17:26
→ countrier10樓。需要比較國內綜合所得稅跟基本稅額多寡 11/07 17:26
基本稅額=(綜合所得淨額+海外所得-免稅額670萬)×20%
EX:綜合所得淨額170,國內綜合所得稅4,海外所得超過520
的話海外所得部分開始要繳稅
Idiopathic11樓若無法提出買賣證明 以20%獲利課稅 所以匯回670*5萬 11/07 18:23
→ Idiopathic12樓他只會以670萬作為獲利課稅 這樣的解釋對嗎? 11/07 18:24
daze13樓@Idiopathic 承辦人想用可以用這條,承辦人一定要調資料,你 11/07 19:21
→ daze14樓是無法主張這條的。 11/07 19:23
boombastick15樓你不給獲利statement,台灣稅官有辦法調的到嗎? 11/07 19:35
Idiopathic16樓能否主張無法提出買賣成本? 11/07 19:38
→ daze17樓開一張補稅單給你,我是不知道你有沒有很多時間去行政法院玩 11/07 19:43
→ daze18樓承辦人裁量空間很大,其他人會過,不代表你就會過。 11/07 19:44
cathyjordan19樓@Idiopathic 試看看股票不要賣,直接DTC回複委託在 11/07 19:46
→ cathyjordan20樓慢慢賣,就不用擔心一次匯超過670萬的問題 11/07 19:46
daze21樓另外,即使當場讓你過了,假設7年內資料倒進來,發現你有漏 11/07 19:50
→ daze22樓稅,還是可以補稅加罰款。 11/07 19:51
→ daze23樓以前常有人說以台灣的國際地位,CRS簽不成,不用擔心。但這 11/07 19:52
→ daze24樓幾年國際情勢千變萬化,誰知道7年後怎樣 11/07 19:52
daze25樓真有幾億資本利得要實現,只要該年度沒有踏入台灣領土一步, 11/07 20:00
→ daze26樓就不用繳海外所得稅。話說回來,真有幾億資本利得要處理,來 11/07 20:01
→ daze27樓ptt大概不是最好的資訊來源。 11/07 20:01
burnoutlove28樓原來還有大招,在國外住一年 11/07 20:12
→ burnoutlove29樓美股票能指定賣給哪戶嗎?所右手傳球 11/07 20:13
daze30樓是說台灣的資本利得稅率並不算高,真賺到合法避稅方法不夠用 11/07 2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