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法老王,也可以叫我暗黑法律界的金城武。
看到有這麼多人喜歡我的文章,真的好感動,謝謝大家的支持。
照例先來回一下推文:
一、法老王棺木應該是在金字塔的中間偏下方的位置,有人說是重心,我看起來好像有點
像耶......
二、我不是寫大學刑法課的人啦!靠北,我記得那不是情色文學嗎?XD
三、銀行的案例的確是違反一事不再理呀,所以銀行才會願意和解撤回.....
四、還有人提到我是不是有問過當事人,還真的有耶......,第一個案例,也就是後來送
我卡片的那位,我是得到她的同意後才把卡片傳到臉書上的......。至於後面的案例,
我大都是講公開判決書的內容,應該沒有違法的問題,謝謝鄉民用噓文提醒!
五、律師真的會互稱道長喔....我比較想當法師,想學會火球術......
六、那個覺得我會接到更多奇怪又不賺錢的case的鄉民,要是真的應驗的話,你一定要救
濟我喔!
好了,該進入主題了,今天要講的是著作權的案子:
這位大老當初來找我的時候,主要是因為以前的員工在外面開公司,還拿大老公司的作品
當作是自己的作品來宣傳,結果連大老的客戶都跑來問大老說是不是另外成立一家新公司
了?這讓大老很不開心,就來我們事務所討論這事。
我在跟他討論完之後,就提供了幾個意見給他,不外乎告刑事、告民事或是檢舉他不實廣
告,大老就選擇先提告民事的部分,也就是侵害著作權,然後要求登報道歉+賠償,不過
那時就有跟大老講好,應該會跟對方和解,訴訟只是手段,因此也沒想要告對方刑事。
結果第一次開庭前,對方還真的跟大老聯絡,說想要跟他和解,言下之意似乎是想請吃頓
飯+帶瓶好酒來就把這件事情打發了,說真的,大老要不要這樣和解我也沒啥意見,當事
人開心就好,不過大老不想事情就這麼了解,而且後來又被大老發現,對方居然還把這些
作品放到他們公司的網頁還有自己個人的臉書上,文字述敘看起來就是把這些作品當他個
人的創作,這讓大老更是火冒三丈,於是又要我們針對放到網路上這件事去警局做筆錄提
出刑事的告訴。
等到第一次開庭的時候,對方律師就主動來討論要不要和解,我當然是樂意幫忙轉達,不
過跟大老討論的結果是他們要談也可以談,不過為了怕他們想拖延時間,所以訴訟該怎麼
做就繼續做,後來和解也的確沒有談成,於是訴訟也只好繼續走下去。
其實這個案子的證據非常明確,大老也都依我的建議把網頁的畫面截圖下來,所以理論上
應該是可以很快的進行的,不過對方也真的是很努力的想要反抗,每一個點都要否認,都
要我們提出證明來,像是說他也有參與這些作品,可是問題是他根本不是設計師呀!或是
說這些作品的著作權是客戶的,連客戶都開出聲明說表示這些作品的著作權不是他們的,
而是大老公司的,對方還是照樣堅持說這些作品是客戶的(人家就不要,你到底是為什麼
要硬塞給人家啦!),或是說其中有部分的作品是用照片再套上設計的作品,也被對方說
這些修改後照片的著作是攝影師的還傳攝影師到庭作證,結果攝影師就直接在法庭上說這
些作品的著作權早就給大老公司,可是對方還是硬拗這個著作權還是在攝影師手上等等,
一直提出一些令人覺得不可思議的說法,而且還一直換律師,前後一共用了8個律師……
。
總之,對方就是各種狡辯,合理的答辯、不合理的狡辯,反正是無所不用其極辯……。
最後對方還提出其中有幾張照片是用別人的照片上大老的作品合成的,因為大老沒有得到
攝影者的授權,所以合成後的照片大老也沒有著作權,因此大老告不可以告他。
這一點就很關鍵,因為過去的法院都一直認為如果是沒有得到著作權人的同意而拿別人的
作品來修改、二次創作的話,這個修改後的作品是沒有辦法有著作權的。當對方提出來後
,說真的,我也很頭痛,畢竟套用別人的照片是事實,也沒辦法否認,於是我就查詢以往
的判決,看有沒有例外的,很可惜的沒有找到。後來又繼續找外國的判決、立法例以及國
內老師的文章,搞得好像在寫論文一樣,最後終於找到國內有老師是認為不管有沒有取得
原始著作權人的授權,拿別人的作品來修改,修改後的作品仍然有著作權!於是我就把這
篇文章的內容整理後放到訴狀裡面去,再加上個人補充的一些說明,結果第一審的法官居
然真的認同我的說法,判決我們勝訴,而且更令人振奮的是後來的第二審跟最高法院也認
同了我的說法,後來從民事打到刑事再打到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全部都是我方勝訴!
在過程中其實也是一直發生很奇妙的事,先是對方某任律師無故的對我方的敵意非常重,
常常做出一些不合法律規定的請求就算了,還有一次當庭主張這些作品都是對方在任職期
間參與設計的,所以對方也有著作權,他說完的時候,我整個人傻了,心裡一直在想說:
「為什麼我的戰友坐在對面?」,因為依著作權法的規定,員工於職務上的作品的著作權
是屬於公司的,既然對方承認這些作品是他在當員工的時候設計的……。於是我就表示如
果他們主張是當員工時設計的,那著作權就是大老公司的呀。對方律師聽到我說的條文後
,立刻在庭上翻法條,然後站起來說這條法律不是這樣解釋的(阿不然是能怎樣解釋啊?
都寫這麼清楚了……),就在我準備再電對方律師的時候,法官瞪了我一眼說:「法律適
用跟解釋的問題,我們會自己處理,不用再針對這一點繼續爭論了。」於是我就開心的開
完這一庭……。
我辦完這個案子之後之後著作權的功力也增加了不少,感謝對方的8位律師(要是再多加兩
位,我就成了1打10的黃飛鴻了…..)
(靠北,被抓到了,我打錯了,我是要講葉問沒錯。)
其實著作權的案件相對單純(不是簡單),一般來說抓到重點就十拿九穩了,不過個人覺得
最千變萬化需要訴訟策略與臨場反應的還是家事案件,尤其是離婚的案件,總是有各種突
襲的發生,下次再來講講這個部分。
PS 本來都已經打在記事本上了,結果居然給我閃退,連救的機會都沒有,害我早上整個
沮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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