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風傳媒
2.記者署名:
張庭維
3.完整新聞標題:
憲法法庭》「北市議會20年前就禁反質詢!」律師葉慶元再提這3國規定:並非立院獨創
4.完整新聞內文:
憲法法庭在日前召開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案的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其中針對反質詢的定義及
處罰,多有攻防。今(6)日憲法法庭就國會改革釋憲案行言詞辯論庭,立法院方訴訟代理
人、律師葉慶元表示,早在20多年前,台北市議會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用了20多年的用
語,若還有人不明確,那可能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說,質詢權是憲法賦予立法院的權力,行政院要對立法院負責也是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項明文的規定,憲法第67條也說立法院得設委員會,各種委員會能邀請官員及社會上
有關係人士到會備詢。
反質詢用語已用20多年 葉慶元:不清楚是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強調,相關機關主張國會改革中對於反質詢的定義不明確,但實際上我國法制,台北
市議會早在20多年前,民國90年的時候就有禁止反質詢的規定,台中市議會、台南市議會也
都有相關的規定,可見反質詢已經是我國法制上已經使用了20多年的用語,如果還有人不明
確的話,可能是自己的法學素養有問題。
葉慶元指出,所謂的質詢就是質疑跟詢問,反質詢就是被質詢者跳脫了被質疑、被詢問的地
位,然後對質詢者詰問、質疑、攻訐或提出無關之答覆。就向前行政院長蘇貞昌在被質詢時
喊「在那叫什麼?」、「你媽媽質詢都沒像你這樣!」大家覺得這是行政官員對立法委員代
表人民去質詢時適當的回覆嗎?
針對其他藐視國會行為是否有不明確?葉慶元說明,其實法律的規定很清楚,被質詢人不得
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覆或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在憲法釋字432號
就有說,不確定的法律概念可以預見就不會違反法律明確性,就像憲法法庭112憲11號判決
中提到,刑法146條第1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其他非法之方法可以透過詐術為例
示理解。而本案也是一樣,其他藐視國會行為可以透過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等來做例示
理解,所以沒有違法明確性問題。
禁止反質詢並非台灣國會獨創 罰鍰後仍能由法院判決定奪
到底有無課與被質詢者出席的義務?葉慶元表示,憲法67條本來就有規定其義務,官員如果
可以不到場的話,難道要對空氣行使質詢權嗎?人民選出的代議士如何去監督政府?
為何官員不得拒絕提供資料?葉慶元舉例,若要求官員提供資料,官員表示沒問題,但涉及
廠商秘密所以通通塗黑,請問各位大法官,在這樣的情況之下,什麼都看不到,如何監督行
政官員?難道比國防布更黑?禁止反質詢並非立法院獨創,在澳洲、紐西蘭、加拿大都有禁
止反質詢的相關規定,質詢答覆不得包含諷刺性表達、貶低、冒犯的言論,否則可能構成藐
視國會罪,處以罰鍰甚至是刑事責任。
葉慶元指出,相關機關說可能會侵犯行政特權,但實際上立執法裡面已經規定,如果涉及國
防、外交等立即危害、依法應秘密事項是可以拒絕回答的,若主席命令回答,官員仍然可以
拒絕回答,那也不是主席1人就能裁罰,要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經5人附議、院會決議才
有可能處2萬到20萬的罰鍰,程序是非常嚴謹的,更何況立法院罰了以後,還是可以由法院
進行審查,有行政訴訟在後面審視,並非立院說罰就罰,且期間內也無法強制要行政機關提
出,所以行政特權是不受侵害的。
葉慶元總結說到,質詢是憲法賦予立法委員的權利,若官員能拒絕出席、拒絕答覆、辱罵立
委,那質詢權就形同具文,行政院難道還對立法院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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