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聯合報
2.記者署名:李宗祐
3.完整新聞標題:
阿里山之旅摔傷 女遊客告林鐵處、林務分署賠百萬
4.完整新聞內文:
朱姓婦人去年參加阿里山之旅,下午忽然傾盆大雨,她購買阿里山販售店推廣塑膠鞋套,因
阿里山神木車站地勢不平、路滑,她滑倒造成橈骨、尺骨、右股骨等處骨折、受傷,認為與
車站的管理及安全設施有關,林鐵處販售店塑膠鞋套有嚴重瑕疵,因此先後提告林鐵處、林
務分署賠償包括精神損失共121萬餘元。法院審理,婦人係自踩鞋套絆倒、鞋套非林鐵處、
林務分署經銷商品等,駁回其訴。可上訴。
去年9月7日,朱婦參加阿里山之旅,下午突然下起傾盆大雨,阿里山販售店在推廣塑膠鞋套
,防止鞋子被雨水打濕,又因阿里山神木車站地勢不平、高低落差、路滑,發生滑倒事故,
造成她右遠端橈骨、尺骨骨折、右股骨頸骨折伴輕度移位等傷害,經救護車轉送聖馬爾定醫
院治療。
她主張,到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旅遊,購買門票入園區用餐、採購紀念品、搭遊園車、步
行棧道欣賞阿里山森林,搭小火車系列性服務,每項服務都得支付費用,遊樂區為林鐵處所
經營管理,她因林鐵處所經營管理的阿里山販售店為推廣塑膠鞋套,其設計製作有嚴重瑕疵
,卻謊稱能「為防止參觀民眾鞋子因潮濕損壞或打滑受傷」,誘使她陷於錯誤而購買,不但
沒有止滑反而容易打滑,她因而滑倒、絆倒而受傷,林鐵處應該負起賠償責任。因而要求醫
療、照顧、食宿、營養保健品及精神慰撫金等121萬2065元。
又入園發票所載企業主名為「農業部林業及自然保育署嘉義分署阿里山國家森林遊樂區」,
因此,她先位聲明提告林鐵處、備位聲明提告嘉義分署。
林鐵處表示,朱婦是找旅行社安排行程,並不是林鐵處安排提供膳宿、導遊等服務,並非民
法第514條所稱的旅遊營業人。林鐵處所掌理業務是阿里山林業鐵路,及其沿線各車站相關
設施設備管理及維護,就阿里山森林遊樂區內販售店並沒有經營或管理權限,更未曾推廣銷
售塑膠鞋套。朱婦跌倒的原因是因其左腳踩住右腳塑膠鞋套,致右腳欲抬起時重心不穩跌倒
,與林鐵處所提供的運送服務或車站月台設計管理無關。
嘉義分署抗辯,塑膠鞋套販售店不是嘉義分署所經銷販售,不適用消保法。
法官審理,朱婦當時所穿的鞋套是因園區內的商家推廣而購買,不是林鐵處、嘉義分署所經
銷的商品。勘驗監視器畫面,朱婦右手持傘自鐵軌旁石子地踏上月台的平台時,左腳踩住右
腳塑膠鞋套,致右腳欲抬起時重心不穩跌倒,顯然與月台的平台管理及安全設施無關。因此
,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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