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央社
2.記者署名: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
3.完整新聞標題:
京華城案柯文哲涉貪羈押禁見 偵查中最多4個月
4.完整新聞內文:
(中央社記者林長順台北5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京華城等案,日前聲押前台北市長柯文
哲獲請回,高院發回更審。台北地院今天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法界人士指出,依刑訴法
規定,偵查中羈押不得逾2月,並得延長羈押1次。
柯文哲羈押禁見 北院裁定理由:明知違法仍執意為之
京華城案柯文哲羈押禁見 雙手上銬送台北看守所
北檢偵辦京華城案,8月30日展開搜索、約談行動。檢察官認定柯文哲、前台北市副市長
彭振聲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的違背職務收賄及圖利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滅證、勾串之虞
,將2人聲押禁見。
北院認為,柯文哲並非都委會的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
檢察官舉證無法認定柯文哲犯罪嫌疑重大,裁定無保請回。彭振聲犯嫌重大,裁定羈押禁
見。
檢察官及彭振聲分別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認為,依柯文哲積極介入等客觀情狀,對京
華城案是否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仍有究明必要,昨天發回更裁。北院今天下午2時許再開
羈押庭,下午5時許裁定柯文哲羈押禁見。可抗告。
法界人士指出,刑事訴訟法對羈押期限有相關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2月,審判
中不得逾3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未滿前,經法院以裁定延長。在偵查中
延長羈押期間,應由檢察官附具體理由,至遲於期間屆滿之5日前聲請法院裁定。
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2月,以延長1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2月,如所犯最重
本刑為10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3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
另外,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羈押被告如所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逾有期徒刑10
年者,第一審、第二審以6次為限,第三審以1次為限。審判中之羈押期間,累計不得逾5
年。
法界人士表示,以柯文哲、彭振聲所涉案件來說,偵查中每次不得逾2月,可以延長1次,
總計不得逾4月。實務上檢察官多在羈押期限以前將案件偵結,也就是說,京華城等案最
慢將於今年底前偵查終結。
法界人士說,羈押與判決確定後入監服刑不同,偵查中檢察官聲請羈押,此時被告或嫌疑
人尚未判決有罪,羈押是為了確保後續的訴訟程序可以順利進行,並非對被告的處罰。(
編輯:張銘坤)1130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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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四個月後再見
到時候阿北還會繼續嘴賤酸人嗆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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