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管會不准中信金公開收購新光金 全文聲明看這裡
聯合報
朱漢崙
https://udn.com/news/story/124190/8231837
金管會今日宣布,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申請投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一案,予以緩議,金
管會的聲明稿全文如下:
中國信託金融控股公司(下稱中信金控)申請以公開收購方式投資新光金融控股公司(下稱
新光金控)已發行有表決權普通股,持股比率10%至51%一案,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
稱金管會)審查後發現,投資計畫內容對於各種整併可能狀況未有完整規劃,致購足股份
計畫及整併方案不完備;對於如未能完成整併之釋股處理欠缺具體執行內容;對被投資事
業壽險子司財務狀況掌握不足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及公開收購以換股為支付對
價方式對雙方股東權益保障不足等疑義,故予以緩議。
金管會說明,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組織法第1條規定,金管會肩負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
營、維持金融穩定及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之責任,且權衡金融控股公司法(下稱金控法)第1
條,金控法之立法目的在促進金融市場健全發展,並維護公共利益等考量,進行本案之審
查,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緩議本案之申請,理由如下:
一、依金控法第36條規定,金控公司以投資及管理被投資事業為限,且此投資目的非為一
般財務投資,係以合併或納為子公司為目的。故核准投資之前提,在於申請投資當時,金
控公司應以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條件為要件,以避免影響金融機構經營穩定及妨害金
融市場秩序。
依金融控股公司投資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5目規定,中信金控應提出
購足股份計畫及整併方案。本案申請前,新光金控董事會已通過與台新金控合併決議,並
發布重大訊息。而中信金控申請計畫書載明,預定收購之持股比率為10%至51%,收購成
立最低要件為10%,未妥適規劃不同收購比率後續整併計畫,於無法確保對新光金控具有
絕對控制力下,後續可能衍生股權與經營權紛爭,對未來金融市場秩序維持有重大潛在疑
慮。且後續亦可能有投資標的因合併案等事由而變更,致與本次申請投資計畫不符等不確
定性因素存在。對於上述疑慮,經檢視中信金控申請書件所提整併方案與說明,及對後續
各項可能狀況之評估與處置,尚難認為足以符合於申請投資當時已具備完成整併之能力與
條件。
二、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18款,中信金控應提出若未於期限內完成整併,所採取具體明
確之釋出持股方案,惟中信金控釋股方案內容有欠具體,且若遲未能完成釋股,將有影響
新光金控或中信金控股東權益、新光金控經營穩定與金融市場秩序等之疑慮。
三、依本辦法第4條第1項第3款第4目,中信金控應提出被投資事業未來三年財務狀況之評
估,新光人壽係新光金控重要子公司,檢視中信金控所提內容與依據,未顯示能充分掌握
目標公司壽險子公司損益及財務狀況。且未提出增資承諾書具體內容,故難以確認中信金
控具備對新光人壽財務狀況之掌握與對其確保健全經營之準備。
四、中信金控擬以部分現金、部分發行新股為本次收購對價,雖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
價證券管理辦法(下稱公開收購辦法)第 8 條規定得以現金、國內外有價證券及其他財產
作為收購對價,惟該辦法適用於所有行業,金融業尤其是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
等高度監理且涉及廣大消費者利益之行業。若屬非合意併購又以發行新股為公開收購對價
,實際收購價格屬不確定。一旦發動收購,雙方股價可能受到干擾,潛藏不利應賣人權益
問題。故本會近年來均不鼓勵以股票為對價之公開收購。
且公開收購辦法於91年修正,由核准制改為申報生效制後,迄今共計 195 件公開收購案
,僅 6 件以股票為對價,2 件涉及證券商之併購,且公開收購比率均逾 80%。涉及收購
金融控股公司、銀行與壽險公司均無以股票為對價之前例。而且目前唯一金控併金控之案
例,也是採現金收購。
金管會強調,金控公司均為金融市場上之領導公司,金融業經營更要得到社會與客戶的信
賴,在併購上也要做各行各業的模範。金融市場雖然是一個自由競爭的市場,但任何併購
行為不能有礙金融秩序與市場穩定,彼此競爭更要相互尊重,以建立金融市場專業形象並
維持市場的秩序與穩定。
本案並不影響金管會持續鼓勵金融機構透過整併,以擴大經營規模、發揮綜效與提高競爭
力之施政方向。
政府不鼓勵中信吃西瓜 但是政府不會反對西瓜被整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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