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廣告退散!數發部限平台24小時下架 同時落實廣告實名制
2024.09.24 03:00 工商時報 呂晏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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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完備「打詐專法」法源依據,數位發展部預告相關子法,要求平台業者落實「廣告實名制
」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圖/本報資料照片
為完備「打詐專法」法源依據,數位發展部預告相關子法,要求平台業者落實「廣告實名制
」驗證委託刊播者和出資者的身分,避免捏造或假冒他人身分刊播詐騙廣告以躲避追查,明
定以遠距方式驗證委託刊播者及出資者身分時,應要求他們傳送國民身分證、護照等官方核
發、足資識別其身分的證明文件影像,並加上其他能與本人身分連結的身分核實技術。
「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規定Google、YouTube、LINE、Facebook、Instagram、TikTok等
網路廣告平台業者應落實廣告實名制,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因
此,數發部預告「網路廣告平台業者驗證身分技術及詐欺防制計畫透明度報告格式」、「網
路廣告資訊揭露基準及作業辦法」、「網路廣告平台業者經通知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詐欺
廣告之期限」等三個子法草案。
根據草案,網路廣告平台業者若刊登或推播涉詐廣告,經司法警察機關、數發部、其他主管
機關通知後,應在24小時內,移除、限制瀏覽、停止播送該廣告或採取其他必要處置。針對
實名制,草案規定得利用四種方式進行認證,包括:數位簽章憑證,如自然人憑證、工商憑
證、政府或法人憑證;快速線上身分識別(FIDO)機制;其他資料傳輸有安全加密機制的身
分核實技術,例如一次性OTP密碼、本人手持身分證明文件視訊;親臨驗證。
數發部指出,廣告的託刊播者、出資者如果是自然人,要在廣告揭露其居住地區與國民身分
證或護照所使用姓名,若為法人或其他機構,要揭露法人或機構名稱,以及事務所或營業者
所在地區。數發部補充,網路廣告商業模式多元,實務上未必皆由平台業者直接投放廣告,
也可能使用聯播網或其他自動化廣告投放機制,在這狀況下,平台應負有確認他人揭露資訊
的義務。
https://www.ctee.com.tw/news/20240924700096-43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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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後是24小時下架啦
向平台檢舉後推託拉幾個星期後
最後跟你說這不是詐騙廣告
根本詐騙共犯
所以詐騙廣告為何能上架?
為何平台不做上架審核?
而是而是收到第三方檢舉告知才下架
平台審核廣告的責任義務呢?
有人想第三方檢舉後24小時內下架就不算詐騙?
難道這時間內就不會有人受害嗎?
根本就是圖利平台
讓平台有空間繼續作為詐騙的共犯
平台就是沒善盡審核廣告的責任義務
要解決詐騙廣告問題的做法就是
平台上架播送詐騙廣告就是罰錢
這有很難嗎?
講的洋洋灑灑的 根本是在打假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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