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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邵心杰
3.完整新聞標題:台南狼父性侵未成年女兒「不是親情是愛情」 二審仍判4年半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有名父親日前不顧未成年親生女兒言語及肢體推拒,以身體壓制她,還強吻、摸胸,
甚至強制性交得逞,女兒不甘受害,向友人求助後報警處理。「不是親情、是愛情」,狼
父否認強制性交,一審被判4年6月,不服上訴,二審認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
度允當,駁回上訴。
父親坦承,他是少女的親生父親,案發時在住處房間內,有親吻其嘴巴、脖子、肩膀,及
撫摸胸部、觸碰陰部,甚至與女兒性交。但他矢口否認強制性交,辯稱與女兒平時就有一
些親密動作,案發時就順其自然發生,沒有對女兒強制性交,是合意性交。
父親的辯護律師認為,父親並未施以強制或其他違反女兒意願手段,應構成刑法中利用權
勢性交罪,而與刑法強制性交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且女兒於偵查時證稱「我當時有一瞬間
想到如果這個性行為發生的話,我就不用待在這個家中了,這也是我今天不抵抗的原因」
等語,已明確證稱於案發當時並未抵抗,也就是父親案發當時並未使用強制或其他違反意
願手段。
律師表示,案發地點為老舊公寓,坪數僅約20坪,室內空間狹小,若房間內有人大聲尖叫
,縱使關上房門,在客廳的人也不可能聽不見。果真有女兒所稱大聲尖叫,案發當時在客
廳的大弟不可能沒聽到。且女兒事後以IG向友人講述被害經過對話紀錄,及案發後心理諮
商時所述,屬於與女兒偵審中陳述具有同一性累積證據,並不具補強證據適格。
台南高分院指出,女兒對於親生父親無視人倫,對女兒性交要求,心中恐懼可想而知,女
兒於遭父親性交過程中,以些許言詞、舉動表達拒絕之意,依其年齡及其親屬關係,已屬
最大勇氣體現。父親竟無視女兒拒絕之意,仍違反其意願強行與其性交行為,所為已構成
強制性交要件甚明。
合議庭指出,大弟於審理時傳喚到庭,當庭表示拒絕證言,尚難僅以她的大弟於案發時確
在住處客廳,即為父親有利認定。而女兒與友人間對話紀錄,為證明女兒心理狀態、認知
及所產生影響;且關於案發後心理諮商內容,僅呈現女兒對於被告養育之恩,心存感激,
當不可能有造假誣陷父親情事,均非以轉述女兒陳述被害經過。
且綜觀女兒證述內容全文,女兒只是在父親對其為強制性交犯行時,表達其主觀的一瞬間
想法,並非得據以「斷章取義」逕認為父親未違反女兒意願,或女兒未為任何抵抗、拒絕
行為。台南高分院審核,原審認事用法俱無不合,所量處刑度也屬允當,駁回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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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新北...阿是台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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