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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媒體來源:
UDN
2.記者署名:
黃宣翰
3.完整新聞標題:
台鹽綠能弊案聲押5人發回地院更裁 高分院理由出爐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檢調偵辦台鹽綠能弊案,台鹽前董事長陳啟昱、台綠前總經理蘇坤煌被控與包商共謀
詐財,陳啟昱等5人涉證交法特別背信等罪嫌且有串滅證虞遭聲押禁見,台南地院以罪證
不足等理由駁回,台南地檢署提起抗告後,台南高分院受理後今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台南
地方法院更裁,理由出爐。
台南高分院撤銷發回理由,包括陳啓昱及蘇坤煌曾分別擔任台鹽實業公司董事與經理人,
依台鹽實業公司對台鹽綠能公司的持股比例,應能對台鹽綠能公司為完全控制,台鹽綠能
公司屬台鹽實業公司的從屬公司。
二審合議庭法官認為,如控制公司對從屬公司營運、財務等決策,具實質控制權,且控制
公司行為負責人,故意使從屬公司為不利益交易,以達利益輸送或掏空公司目的,因從屬
公司獨立性薄弱,形同控制公司內部單位,以從屬公司名義所為不利益交易,實與控制公
司以自己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
法官以陳啓昱、蘇坤煌是否以身為依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的台鹽實業公司董事或經理人身
分,以從屬子公司即台鹽綠能公司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與控制公司即台鹽實業公司以自己
名義為不利益交易者無異,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而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 171 條第 1 項
第 2 款規定犯行,即非無研求餘地,原裁定逕以台鹽綠能公司非已發行有價證券公司為
由,遽謂不符羈押構成要件,尚有未合。
合議庭認為,此部分仍應就陳啓昱及蘇坤煌於羈押聲請書上載各次犯行時,是否仍分別為
台鹽實業公司董事長及經理、是否利用上身分使台鹽綠能公司為不利益交易、被告五人間
就前揭罪名是否為共犯等節,有無罪嫌重大之情事。又縱使犯罪嫌疑重大,就此案是否有
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等節,有待原審為進一步之調查及認定。
綜合上述理由,原裁定以此案尚難認與羈押要件相符,而逕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有再行斟
酌之處,檢察官以此提起抗告,為有理由。台南高分院撤銷原裁定,並為兼衡當事人審級
利益,將全案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妥適調查及處置。此裁定不得再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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