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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歲童遭「肛門灌水+捏生殖器」虐殺!生母輕判2年 檢上訴遭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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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2歲謝姓男童疑遭虐殺案,謝女、陳男將死者送醫搶救。(圖/記者林東良翻攝,
下同)
記者林東良/台南報導 2024年10月29日 17:17
台南2歲多謝姓男童,2023年10月間由謝姓母親及陳姓父親送往郭綜合醫院急救,到院前死
亡,院方懷疑他遭凌虐致死報警,謝、陳2人被檢方起訴,陳父案移國民法官法庭審理中,
謝母被依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罪一審判刑2年,檢方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一審判決
量刑並無違誤或量刑因子變動,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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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指出,2023年10月19日接獲台南市警五分局通報,台南市北區發生2歲謝姓幼童
疑似受虐死亡案件,該謝姓幼童18日晚間送醫急救,醫護人員發現其全身有多處可疑傷痕,
且到院後不幸休克死亡。
法官查出,死者2023年7月23日結束安置而與被告陳、謝同住後,謝女認死者不服管教,竟
基於對未滿18歲之人凌虐以及對兒童傷害之犯意,自2023年7月23日後某時起至同年10月17
日某時許止,在居住之飯店內以綿繩持續綑綁死者雙手手腕4次、搧其臉頰2次;且謝女早已
知悉陳男認死者不服管教,反覆以綿繩持續綑綁死者雙手手腕而施以凌虐、蓮蓬頭之水管插
入死者肛門並灌水至少2次凌虐、徒手捏死者生殖器至少1次而施以凌虐、徒手抓住死者之領
口,並將手連同死者伸至窗外,威脅要將之丟下樓1次而施以凌虐。
謝女將死者帶至房間廁所並以冷水沖淋至少4至5次而施以凌虐、以手掌擊打死者之後腦勺至
少3至4次、以橡皮筋對死者身體彈射至少3至4次、以熱熔膠條打死者手腳至少3至4次而施以
凌虐,使死者全身多處受傷,嚴重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
陳男2023年10月18日某時,於謝女外出工作不在場亦不知情時,以不詳方式重擊死者腹部,
致其腹部鈍傷造成肝臟損傷、胃破裂,胃內容物流出約500毫升,流至腹腔內造成腹膜炎引
發敗血性休克,於2023年10月18日晚上7時58分許前某時,陳、謝發現死者無反應,送至郭
綜合醫院急救後,仍未恢復心跳而宣告死亡,經醫院通報後,始循線查悉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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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地檢署檢察官進行偵辦,謝女及陳男經檢察官訊問後,認2人均涉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
權益保障法及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依法起訴。一審將謝
女判刑2年,陳父另案審理。檢察官對謝女刑度不服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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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高分院裁定書指出,本件檢察官上訴部分,原審均予以審酌並說明在案,並無明顯錯誤
,且於原審判決後亦無任何量刑因子有所變動,至於被告前另有6次虐待另名子女事件遭通
報部分,並未於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所涵蓋包括,本院自亦難以此作為加重被告本案犯行罪
責之量刑因子,是其上訴意旨指摘原審量刑過輕,請求再加重被告刑度云云,均為無理由,
應予駁回。
https://www.ettoday.net/news/20241029/2844614.htm
法律是不是有怪怪的?要求輕判而上訴,是可以的!這沒問題~
但是,認為判太輕要上訴,反而不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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