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註請放最後面 違者新聞文章刪除
1.媒體來源:聯合
2.記者署名:陳恩惠
3.完整新聞標題:小五女童玩「傳說」遇惡狼失身 爸媽見事後對話氣炸
4.完整新聞內文:
桃園有名小五女童玩手遊「傳說對決」認識徐姓工人,LINE聊不滿1月由網友晉升戀人,
母親節當天第3度約會就在徐男宿舍失了身,爸爸意外發現愛女的曖昧訊息氣炸,桃園地
院審結,依對於未滿14歲女子性交罪,徐男判徒刑3年8月,可上訴。
犯罪事實指出,徐姓男子獨資成立企業社,承攬土木工程,2023年4月間,透過網路社群
軟體Facebook的帳號暱稱「龍龍」,結識同為手遊傳說的同好、就讀國小五年級女童,2
人藉著遊戲交談,並於同年5月交往。
詎料,徐男明知女童未滿14歲,對於性行為的智識及決斷能力未臻成熟,去年5月14日母
親節上午,女童藉口與同學外出,卻被徐載至桃園區安東街員工宿舍內,未違反女童意願
,對她親吻、擁抱,脫光衣服發生超友誼關係。
某日女童爸爸意外發現愛女手機閃現徐男的曖昧文字及臉書上的親密照片,礙於性別關係
交由女童媽媽旁敲側擊,逼問2小時女童才承認,查看女童手機內與徐男的對話紀錄,震
驚不已,氣得向桃園警方報案,徐男遭檢方依妨害性自主罪起訴。
法院審理時,被告徐男坦承知道女童未滿14歲,只承認於去年母親節當天上午有去女童家
附近接她,載她到員工宿舍內,對女童親吻、撫摸等猥褻行為而已,矢口否認雙方有性交
行為;法扶律師也說,全案除女童指述外,無其他積極證據證明有發生性行為。
法官認為,女童於檢方去年5月24日及今年2月23日2次偵訊,和今年11月6日到庭皆證稱,
她與「龍龍」在2023年4月間從臉書認識,後來有透過LINE聊天,去年5月雙方交往有見面
3次。前2次都是「龍龍」騎車載她到位於桃園火車站附近的宿舍玩遊戲「傳說對決」,打
完遊戲送她回家。5月14日當天也是龍龍接送,衣褲都是龍龍脫的,她除了跟龍龍發生性
行為外,沒有過性行為,也沒有跟其他人有過性行為等的證詞一致。
同時根據女童與被告間LINE對話濃縮內容,女童說「不能再去你房間了、媽媽說危險」徐
回「好」,女童又問「你沒跟別人說我們的事吧」徐表示「都沒…我都不會亂說,唉年齡
真的...」,女童說「你知道我是五年級」徐回「知道所以不會亂來」;法官認為,由此
可知,2人對話顯示被告與女童在被告房間內有性交,女童審理時也證稱對話內容是指與
被告發生性關係,與女童前述指稱雙方曾發生性行為情節相合。
至於律師表示,女童雖稱在此之前未與他人發生過性行為,卻在性行為後並未有出血、受
傷狀況,與初次破處發生性行為常見態樣不符,懷疑女童陰部陳舊傷恐是有其他原因造成
;法官打臉指出,初次性行為是否必然會有出血、受傷情形,本就因人而異,辯護人此等
辯稱,顯與現代性觀念、醫療常識未合,無足採認。
法官審酌被告徐男為成年人,明知女童未滿14歲,性自主決定能力不成熟,竟未能克制性
慾與女童性交,嚴重影響女童身心健康與人格發展,考量被告犯後不但否認有發生性關係
,檢方偵查和法院準備程序還否認知道女童真實年齡,直到審理時才認,被告為了脫罪,
暗示女童因前男友而誣陷他,犯後態度並不好,兼衡徐有前科、自承國中畢業、從事工地
粗工、月收入2萬元、未婚、無未成年子女需扶養、獨居的家庭生活狀況等情狀,量處主
文之刑。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udn.com/news/story/7317/8420067
6.備註:
傳說對決已下載
幹未成年真的很嚴重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