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爆卦] DPP網軍甯祥豪法庭暴行實錄

八卦

2872545

: 昨天(2020/8/12)他告我的庭第二次開庭,我先到庭外,看到他出現在庭外時,
: 我只是拿起手機,甯祥豪突然跟發瘋一樣,邊大吼邊向我衝來攻擊我,
: 打到我導致我手機摔落地面。第一次攻擊後旁邊有人講你這樣毀損罪喔,
: 但在我撿起手機後,他又第二次攻擊我,再度打到我導致手機摔落地面,
民進黨二代網軍甯祥豪終於被起訴囉!雖然當時我只是手上拿著手機,根本沒拍他,但
不論檢方怎樣認定,都不會影響其犯罪事實就是了。
https://i.imgur.com/8M4lViU.png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9年度調偵字第3459號
被告 寗祥豪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
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寗祥豪(涉嫌妨害名譽等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與陳彥文雙方因網路言論而互告,於
民國109年8月12日9時35分許,一同至本署偵查大樓3樓308偵查庭外等候開庭時,寗祥豪
因不滿陳彥文持手機不斷對其拍攝,欲阻止陳彥文拍攝,竟基於毀損之犯意,徒手拍落陳
彥文之手機2次,致其手機外觀因摔落地面而有摔裂刮痕,足以生損害於陳彥文;寗祥豪
明知其出手阻止陳彥文持手機拍攝之行為,恐有傷害陳彥文之虞,且原應注意近身出手與
他人產生肢體接觸時,應避免可能對他人身體之傷害,依當時情形,又非不能注意,竟疏
未注意,仍徒手揮打陳彥文所持之手機,不慎造成陳彥文因而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
傷害。

二、案經陳彥文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1 被告賓祥豪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

被告固坦承於上開時、地,為阻止告訴人陳彥文持手機對其拍攝,而徒手將告訴人手機
掉落地面2次之行為,然矢口否認有毀損及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將手機拍落地面時,
並沒有碰到告訴人的手,告訴人的傷與其無關,而且伊是正當防衛云云。

2 告訴人陳彥文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

證明被告將其手機拍落地面,造成手機外觀毀損及其手指受有如診斷證明書所示傷害之事
實。

3 告訴人受傷照片2張、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

證明告訴人因被告揮打手機之行為,受有右側食指挫傷及擦傷等傷害之事實。

4 手機毀損照片3張

證明告訴人之手機外觀因被告之拍落行為而有摔裂刮痕之事實。

5 本署3樓監視器畫面光碟2片、監視器光碟翻拍照片12 張、本署檢察事務官勘驗筆錄暨
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

佐證本案全部犯罪事實。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及同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至告訴及報告意旨雖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惟查,因被告出手揮
打之目的係阻止告訴人持手機對其拍攝,經核應無傷害告訴人之故意甚明,而此部分如成
立犯罪,與前揭起訴部分之基本社會事實相同,爰不另為不起訴之處分,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16 日
檢察官黃孟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 109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
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https://i.imgur.com/klq4yxM.jpg

https://i.imgur.com/7NB7Rzd.jpg

https://i.imgur.com/916J6hN.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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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ex1028227樓綠共真的無法無天,有夠可怕 12/31 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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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iso29樓. 12/31 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