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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記者署名:
魏聖凌
3.完整新聞標題:
37名死囚為何挑「黃麟凱執行槍決?」 法務部舉4大執行理由
4.完整新聞內文:
法務部16日晚間10時2分執行死囚黃麟凱槍決,並指出本案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犯行、手段
殘忍,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未有司法救濟程序進行中等4大執行理由
。
法務部常務次長黃謀信16日晚在記者會中表示,部長鄭銘謙今天批准死刑犯黃麟凱執行令
,於今晚由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會同法警及法醫師,在矯正署台北看守所刑場執行完畢
,並由檢察官會同法醫師覆驗確認死亡,已完成執行程序。
法務部新聞稿指出,憲法法庭於民國113年9月20日以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宣告死刑於
犯罪情節屬最嚴重的犯行,符合憲法最嚴密正當法律程序等情形下為合憲。
法務部表示,就目前定讞的死刑判決,若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的判決意旨,且無司法救
濟程序進行中、赦免法、刑事訴訟法第465條「受死刑之諭知者,如在心神喪失中,由司
法行政最高機關命令停止執行」的事由,應依法執行。
法務部提供的黃麟凱案犯罪事實摘要指出,黃麟凱因與前女友有財物糾紛,心生殺意,事
先準備童軍繩等工具,侵入前女友住處,偶遇前女友母親,為免殺害計畫受阻,以童軍繩
絞殺前女友母親,猶蟄伏於前女友住處,對前女友為強制性交,以逞其性慾後,再以同一
條童軍繩絞殺前女友。
事實摘要提到,原確定判決認定黃麟凱所涉犯行手段殘忍冷酷,犯行顯已泯滅人性,惡性
重大至極,罪責至重,而達罪無可逭的程度,使被害人無辜喪命,造成被害人家屬無可彌
補之哀痛與天倫夢碎的悲劇外,更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符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所指
「情節最重大之罪」。
法務部指出,最高檢察署嚴謹審核後,認為黃麟凱所犯是直接故意殺人罪,手段殘酷,造
成複數被害人死亡嚴重結果,為犯罪情節最嚴重的犯行。
法務部進一步說明,最高檢察署審查黃麟凱確定的第三審判決後,有進行言詞辯論程序、
經辯護人到庭辯護、經法官一致決判處死刑等,符合113年憲判字第8號最嚴密法律程序的
要求。
法務部還表示,最高檢察署審核全部卷證資料後,認為黃麟凱無提起非常上訴的事由,且
黃麟凱並無聲請再審、非常上訴、憲法訴訟等特別救濟程序中,也無符合刑事訴訟法第
465條的事由,因而將黃麟凱的死刑案卷陳報法務部。
法務部進一步指出,收受最高檢察署陳報黃麟凱的死刑案卷後,由法務部參事先行審核有
無法定執行的障礙事由,再由法務部「死刑執行審議小組」開會審查犯罪情節,及有無任
何法定不應或不宜執行的狀況。
法務部解釋,經死刑執行審議小組再次依「執行死刑規則」、「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
點」及113年憲判字第8號等覆核,查明無聲請特別救濟程序進行中,也無赦免案尚在處理
中,所犯屬犯罪情節最嚴重之犯行,並經最嚴密法律程序判決死刑定讞,已窮盡所有救濟
程序,陳送部長鄭銘謙批准執行。
法務部強調,對死刑犯人權保障程序已極盡審慎、周延,對於死刑犯執行也至為審慎,而
對於死刑審核程序更以最嚴謹的標準,以兼顧死刑犯人權保障與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維護
,並維持刑罰最後手段的嚴厲性,及發揮刑罰抗衡犯罪的功能,維護社會安定,保障全體
民眾的安全與福祉。(中央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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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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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就是綠共嘴巴的最嚴重之罪啊???
笑屎 哈哈哈
那怎麼只有死他一個????
超好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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