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世界新聞網
2.記者署名:
記者陳宏睿
3.完整新聞標題:
台牙醫夫外遇2男 鼓勵妻出軌女助理…事後竟提告 法院判了
4.完整新聞內文:
台中市一對牙醫夫妻對簿公堂,牙醫妻指控
丈夫在婚後交往兩名男性後,鼓勵
她與女性助理交往,但卻對她與助理提出妨害家庭告訴,但因通姦除罪化後,獲得免訴,不過牙醫夫卻在
網站部落格上,連名帶姓刊登判決書,造成她名譽受損,求償200萬元台幣,且要求文章下
架,二審判牙醫夫得賠30萬元台幣(約9086.7美元),下架文章。
判決指出,台中市一對夫妻都是牙醫,但牙醫妻指控,
丈夫在婚後與兩名男性友人交往,甚
至在2019年同性可宿舍內抓姦,指控她與助理同床未穿衣褲,提出妨害家庭的刑事告訴,不
過因通姦除罪化後,法院判她免訴。
事隔兩年後,牙醫夫在自己設立的網站部落格上,刊登牙醫妻當時候的判決,還連名帶姓寫
出她的名字,標註「通姦」等文字,造成不特定人瀏覽網站時,可以發現,損害她的尊嚴與
社會評價,因此向丈夫求償200萬元台幣,另外要求文章下架,一審判牙醫妻敗訴,牙醫妻
上訴台中高分院。
二審審理時,牙醫夫抗辯,刊登判決書標註「通姦」等文字,僅是單純蒐集與刑法修正前的
通姦罪、侵害配偶權相關判決,是善意就法院判決為適當載述,屬言論自由權利的正當行使
,不具侵害行為之違法性。
不過法官認為,針對與公共利益無關的私人生活事項的事實陳述,表意人縱得證明真實,不
得因此排除不法。就非可受公評之事所為意見評論,縱以善意為適當言論,也不得因此排除
不法,因此時被指述者之名譽權、隱私權,應優先於表意人之言論自由受保障。
法官審認,女子是牙醫師,非從事公共事務的公眾人物,她與助理是否有通姦,不屬於公共
政策事項或眾所周知的社會事件,僅屬於個人素行私德,與公共利益無關,也與公眾知的權
利無涉,而且牙醫夫在網站刊登判決書的行為,已依散步文字誹謗罪,判拘役50天、併科罰
金確定。
二審審酌雙方資力後,判定牙醫師需賠償30萬元台幣,另需將網站刊登的判決書下架,仍可
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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