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媒體來源:
中時新聞網
2.記者署名:
洪榮志
3.完整新聞標題:
LINE群組標註男員工罵「幹」 女主管判無罪理由曝光
4.完整新聞內文:
台南市一家加油站的吳姓女站長,因工作細故對羅姓員工心生不滿,竟在公司LINE的工作
群組上,標註羅員並留言「幹」、「他媽不想做的話…」等文字,被提告公然侮辱罪後,
台南地方法院認為,吳女只是對羅員的工作狀況及態度加以批評,難認是針對羅員的名譽
恣意攻擊,相關留言也屬庶民習慣於發洩情緒時使用的口頭禪,並非謾罵,判處無罪。
台灣高檢署認為,在馬路上起衝突罵對方「畜生」、因停車糾紛口出「幹X娘」,甚至在
臉書留言「痛打肥婆」等行為,過去通常都會成立犯罪;但大法官憲法法庭2024年4月26
日的113年憲判字第3號,限縮公然侮辱罪成立的範圍後,舉凡一般人所認為的三字經、比
中指等行為,未來在司法認定上都不容易成立。
不過,儘管如此,並非所有辱罵言語都不會成立犯罪,像利用網路連續攻擊,惡意辱罵歧
視性別言論,此等網路霸凌導致對方精神受到損害,甚至自殺身亡,就有可能成立,因此
在日常對話過程中,仍應保持理性的態度,多一點思考,避免使用刺激性言論,落入刑事
訴追的階段;縱使刑事犯罪不會成立,但公然侮辱如有傷害他人名譽時,仍屬於民事侵權
行為,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台南地檢署起訴指出,吳女因工作細故對羅心生不滿,去年2月2日下午5點多,在任職的
加油站內,使用手機以其暱稱,在公司群組內標註羅員後,在下方發表:「X你妹的,要
上班…」、「幹」、「他媽不想做的話…」、「…他媽上班…」等文字後,羅員認為足以
貶損他的人格評價及社會聲譽,報警提告公然侮辱罪。
偵訊時,吳女雖承認留言,但指因對方長期曠職,她是主管,公司要她跟對方說,「當天
我留言是要讓對方趕快來上班」,也有發洩情緒的意思。
羅員則說,因自己睡過頭來不及上班,遭主管吳女在LINE群組內多次標註,留言上述文字
,讓他身心不舒服,在群組內沒面子,所以前往報案。
台南地院指出,案發當日羅員未按時到班,吳女身為主管,在工作群組內發表譴責對方遲
到的言論,屬對於羅員工作狀況及態度加以批評範疇,難認專門針對羅員有名譽恣意攻擊
。
法官認為,吳女雖提及「X你妹的」、「幹」、「他媽」等字眼,但依前後表意脈絡,屬
庶民習慣於發洩情緒時使用口頭禪,並非針對羅謾罵,縱然造成羅的不悅,尚難認為已逾
一般人可合理忍受的範圍,自然不能任意動用刑罰,以禁止批評或負面評價的言論表達自
由追究刑責。
5.完整新聞連結 (或短網址)不可用YAHOO、LINE、MSN等轉載媒體: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50301001384-260402
6.備註:
言論自由是民主真諦
不信的可以親身驗證
總統出巡 百姓跪迎
管制區外 幹聲一字
絕不驅離 絕不壓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