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武統中配亞亞離境期限將至!事實查核中心

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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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統中配「亞亞」離境期限將至!事實查核中心董座:裁定有瑕疵


三立
林昀萱


移民署近期調查曾主張武統言論的陸配,「亞亞」劉振亞遭廢止在台居留許可,要求在收
到處分書後10日內限期離境。事實查核中心董座、中正大學傳播系羅世宏教授認為,北高
行政法院引用引用「兩公約」第20條駁回亞亞聲請停止執行的裁定有瑕疵,「未能充分展
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

「亞亞在台灣」劉姓中配先前因拍攝影片公然鼓吹武統言論,經移民署依法廢止依親居留
許可、管制5年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及要求限期離境,這是台灣首次認定違反「大陸地區
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有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廢除居留許可,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雖然劉女不服提聲請停止執行,
但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她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裁定駁回聲請她需在25日離台,可抗告



羅世宏在臉書上指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ICCPR)第20條第1項「
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予禁止」作為核心法律依據,以認定申請人劉振亞之言論構成「鼓
吹戰爭」,並據以支持內政部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之處分。然而,此一裁定在法律
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
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羅世宏表示,ICCPR第二十條包含兩點為「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以及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之。」我國雖於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
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亦即,第20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
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我國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
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
法律尚未具體化之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另外,羅世宏認為法院將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之法律依據,未經說明其與《兩公約施行
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範」適用方式之關聯,也未檢視我國現行法是
否已有對「戰爭宣傳」之明文禁止與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
,顯然違反了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他進一步表示,法院對劉
振亞言論內容的判斷,僅停留於將其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
,未就其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
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羅世宏強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
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
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本案所涉之言論雖具爭議性與
敏感性,但法院未具體說明其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
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劉振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為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
資助、計畫或動員暴力之事實,亦未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行為煽動。法院未就言論內容
進行嚴謹分析,即將其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
的憲法保障地位。

另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即便限制言論自由涉及國
家安全,也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稱性原則」,並應證明該言論對國安構成「直接與即時
威脅」。他呼籲在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觀點下,法院若欲認定該言論可構成撤銷居留的
合理依據,應說明我國國內法中具體之授權條文與適用條件。羅世宏總結:「總體而言,
北高行此一裁定不僅混淆《兩公約》中國際義務與個人責任之界線,且未釐清現行國內法
律中之規範真空,卻將尚未立法的條款直接作為裁罰依據,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不
符對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要求。法院此一作法,不僅無助於國際人權義務的正確落實,反
使《兩公約》變成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背離其原初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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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ka1樓他的人權請他去跟大陸講,台灣沒欠他 03/24 11:28
korsg2樓瑕疵?這咖看起來很不民主喔 03/24 11:29
purplebfly3樓傳播系跟我們講法律專業 03/24 11:29
basara304樓明天可能就要被搜索系所研究室了 03/24 11:29
fkukg521555樓三立吃錯藥? 03/24 11:30
vwpassat6樓光鼓吹敵國侵略台灣,就足以限期四小時 03/24 11:30
vwpassat7樓內離境了! 03/24 11:30
basara308樓三立沒有吃錯藥,是告訴檢調要出手了 03/24 11:30
arlaw9樓 03/24 11:30
vwpassat10樓還給十天?不知道二戰時,荷比盧三國都 03/24 11:31
Solonius11樓你說的對 但台灣已經不是法治國家 03/24 11:31
vwpassat12樓抵抗不到一天就被降伏了嗎? 03/24 11:31
f23007282813樓共三洨 03/24 11:32
EDhsiao14樓聯他XX和國,我們又不是聯合國成員,公 03/24 11:33
carbomd15樓她又不是本國國民, 自可回其祖國去主張 03/24 11:33
EDhsiao16樓個屁約 03/24 11:33
carbomd17樓言論自由. 03/24 11:33
JAR18樓排除掉她的言論、理性來看申請救濟的確不該 03/24 11:34
huangjyuan19樓武統言論就不是言論自由 不用說一堆54 03/24 11:34
huangjyuan20樓3 要殺雞儆猴罷了 看誰還敢 現在都說 03/24 11:34
huangjyuan21樓好話 不是很好 哈哈 03/24 11:35
huangjyuan22樓要說回中國說 03/24 11:35
boboking223樓誰啦 不爽就滾出台灣 03/24 11:36
carbomd24樓人團法不是也限制不能主張共產主義,又不 03/24 11:36
carbomd25樓是言論自由就可以想啥說啥的. 03/24 11:37
hhnhhnhhn26樓非本國人民!驅逐出境而已又沒有處罰他 03/24 11:38
yoshilin27樓有些推文沒看懂問題,這是在檢討行政法 03/24 11:38
yoshilin28樓院的判決合理性,不是在判言論人的合法 03/24 11:39
yoshilin29樓 03/24 11:39
yoshilin30樓公約的對象在各國政府的作為,不是對人 03/24 11: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