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統中配「亞亞」離境期限將至!事實查核中心董座:裁定有瑕疵
三立
林昀萱
移民署近期調查曾主張武統言論的陸配,「亞亞」劉振亞遭廢止在台居留許可,要求在收
到處分書後10日內限期離境。事實查核中心董座、中正大學傳播系羅世宏教授認為,北高
行政法院引用引用「兩公約」第20條駁回亞亞聲請停止執行的裁定有瑕疵,「未能充分展
現法院應有的保護人權的擔當。」
「亞亞在台灣」劉姓中配先前因拍攝影片公然鼓吹武統言論,經移民署依法廢止依親居留
許可、管制5年不得再申請依親居留及要求限期離境,這是台灣首次認定違反「大陸地區
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第14條第1項第4款「有危害國家安
全或社會安定之虞」廢除居留許可,引發社會高度關注。雖然劉女不服提聲請停止執行,
但北高行政法院認為,她有鼓吹戰爭宣傳之事實,裁定駁回聲請她需在25日離台,可抗告
。
羅世宏在臉書上指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引用《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下稱ICCPR)第20條第1項「
任何鼓吹戰爭的宣傳應予禁止」作為核心法律依據,以認定申請人劉振亞之言論構成「鼓
吹戰爭」,並據以支持內政部撤銷其居留許可並限期出境之處分。然而,此一裁定在法律
論理上存在明顯瑕疵,主要問題在於「法院混淆了國際公約對締約國之立法義務,與對個
人所能直接適用之法律責任之界線。」
羅世宏表示,ICCPR第二十條包含兩點為「任何鼓吹戰爭之宣傳,應以法律禁止之」以及
「任何鼓吹民族、種族或宗教仇恨之主張,構成煽動歧視、敵視或強暴者,應以法律禁止
之。」我國雖於2009年制定《兩公約施行法》,將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ICESCR)納入國內法體系,但至今我國法規中並無任何具體法律條文,將「鼓吹戰爭
的宣傳」明文定義為違法或予以禁止。亦即,第20條僅為對締約國的立法義務性規範,而
非可直接對個人處以不利處分之明確法律條文。倘若我國政府認為該條應予落實,應由立
法院明確制定相應法律,規範哪些行為構成「鼓吹戰爭」明定其法律效果與執法標準。在
法律尚未具體化之前,任何以此作為處罰依據之行政行為或司法判決,皆有違反法律保留
原則與罪刑法定主義之虞。
另外,羅世宏認為法院將第20條視為可直接援用之法律依據,未經說明其與《兩公約施行
法》第8條所要求的「依國內法之程序與規範」適用方式之關聯,也未檢視我國現行法是
否已有對「戰爭宣傳」之明文禁止與處罰規定,直接將抽象國際義務化為行政懲處正當性
,顯然違反了對國際人權法在國內適用的基本理解與程序要求。他進一步表示,法院對劉
振亞言論內容的判斷,僅停留於將其支持中國以武力統一台灣的立場等同於「鼓吹戰爭」
,未就其言論是否具備「煽動實質暴力行為」、「製造即時安全威脅」、「具有戰爭動員
之功能」等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分析。
羅世宏強調,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在其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任何限制言論
自由的法律必須明確、必要、且合比例,尤其對於牽涉國家安全之言論,更應證明其具『
直接與即時威脅』(direct and immediate threat)」。本案所涉之言論雖具爭議性與
敏感性,但法院未具體說明其對我國安全如何構成即時危害,僅以抽象認定作結,顯然與
國際標準有重大落差。劉振亞的言論縱屬激進,卻主要為政治觀點表達,尚未具備組織、
資助、計畫或動員暴力之事實,亦未構成即時、直接的戰爭行為煽動。法院未就言論內容
進行嚴謹分析,即將其一律歸為「鼓吹戰爭」,有過度延伸解釋之虞,削弱了政治性言論
的憲法保障地位。
另外,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於第34號一般性意見中明確指出,即便限制言論自由涉及國
家安全,也必須符合「必要性與相稱性原則」,並應證明該言論對國安構成「直接與即時
威脅」。他呼籲在法律保留與比例原則的觀點下,法院若欲認定該言論可構成撤銷居留的
合理依據,應說明我國國內法中具體之授權條文與適用條件。羅世宏總結:「總體而言,
北高行此一裁定不僅混淆《兩公約》中國際義務與個人責任之界線,且未釐清現行國內法
律中之規範真空,卻將尚未立法的條款直接作為裁罰依據,既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亦不
符對言論自由的憲法保障要求。法院此一作法,不僅無助於國際人權義務的正確落實,反
使《兩公約》變成打壓異議言論的工具,背離其原初保障人權之立法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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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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